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路監車字第********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案由:關於您詢問LED頭燈變更檢驗期程一案。
回覆意見:
一、回復您107年月日致交通部部長電子信箱郵件。
二、為避免安裝LED頭燈車輛產生眩光影響對向來車安全,交通部
已於107年1月26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納管,
並已於107年4月30日辦理法規審查,交通部刻正簽辦會銜內
政部辦理法規公告事宜。
嗯 總之就是 繼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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