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咚咚1140 wrote:
咚咚咚1140 wr...(恕刪)
機車 HID驗車
從去年7/1開始新增一項 需ARTC"燈具"證明文件
現在根本生不出來這份文件
不是驗驗看這麼簡單
是連驗的資格都沒有
現在有錢也驗不過
懂了嗎?
魚眼的明暗截止線比反射式大燈還要明顯很多倍
沒有改魚眼比較刺眼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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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很多人的觀念和警察一樣
改排氣管=不合法=可以抓
附件15是假的嗎= =|||?
改排氣管早就可以合法改了好嗎?
改排氣管不需報備
只要排氣口朝後 有隔熱裝置 噪音值沒超過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15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十二、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1.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1.1 車種代號相同。
1.2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容許範圍0.五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若為內凹式構造,則取最接近之表面)等位置量測之溫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2.1 鋼鐵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
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
3.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於正常騎乘或停放狀態,無碰觸乘員或行人肢體情形者,得免本項隔熱防護裝置檢測。
第十六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條文都是假的嗎
憑什麼這樣亂抓
有相關科學證明報告翹管會影響行車安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