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辦公室先後來數名鄉親向議員陳情...
(直指:同一車牌號碼 Bxx-7x55 TOYOTA RAV4 五代白色油電天窗款 鄭姓車主)
綜合受害者描述... 歸納相似點為,
1. 車主專挑 "大門緊閉" 的店面或住家門前停車 (該路段通常沒劃紅線, 但也沒有劃設公有停車格, 不是臨停!是長達數小時)
2. 車主停車方式很怪 ? (怎麼說呢 ? 一般車主停車時都會留意是否擋住店家動線或屋主出入 ? 有些甚至會停放在兩屋邊牆正前方 [以便錯開避免擋到別人出入]) 該車主直接緊貼房屋前柱 40cm 內 + 完全堵死該屋正前方唯一的緊急逃生出口 [依據 TOYOTA 官方 RAV4 車長 4600mm 但龜山一帶多為 40 ~ 50年老舊透天... 清一色屋寬介於 3800mm ~ 4200mm] 加上房屋前柱常有台電電表及天然瓦斯管線與店家招牌等 "突出物" 別說店家或屋主的機車汽車無法出入, 連人體都難以躲閃穿越 ! [一旦發生火災或就醫...等緊急情況難以想像 !?]
3. 車主行為很怪 ? (怎麼說呢 ? 一般違停車主取車時若發現店家或屋主怒視 ? 大多自知理虧點頭揮手示意盡速將車開走...) 這碴卻是一反常態, 被瞪視不但毫無歉意 ? 第一個動作不是挪車 ? 而是 Call 110 指使交警提告店家或屋主 "毀損罪" (有開車的都知道... 車在路上走不可能沒有嚓傷 ? 舉凡:地面砂石遭輪胎輾壓彈飛 or 暴雨強風颳落前方細微砂石...) 這廝卻隨意指著車身上任意一細微擦痕拍照提告強迫交警受理...
4. 警方態度很怪 ? (怎麼說呢 ? 據受害屋主描述:曾當面質疑車主濫訴誣告 ? 交警:有人投訴 ? 我們依法就得受理移送...) 但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 刑警卻又十分積極主動偵辦... 多次主動致電強迫屋主請假至分局說明案情... 硬是撈出 "不相干" 的所謂證據將無辜的屋主移送地檢署 ! (為何會說:不相干 ? 以其中一名陳情人李姓屋主為例... 該地刑警在 "缺乏足夠佐證" 的情況下, 直接在筆錄寫下 "經查該名屋主有刑案前科:26年前曾犯下過失致死云云" 明顯企圖誘導 "地院檢察官" 偵辦方向 ? 之 "顯然缺乏行政公正的不當描述..." !? 讓屋主不免聯想:這其中有否貓膩 ? 車主後台是 ? 與刑警關係是 ? )
5. 車主報修速度很怪 ? (怎麼說呢 ? 以其中一個案例來說:12/29 違停車主主動報案, 12/31 估價單寫:天窗玻璃被塑膠椅擦痕維修整組換新費用 三萬七千六百四十五元) 隨即提告並送修... 但依據附近店家監控畫面... 清楚拍下 [那重量不足 200克 的塑膠椅] 被取下瞬間... 天窗玻璃上一片明亮如新 + 有工程背景者應不難理解 "車用天窗玻璃需要防撞防水防翻滾" 為 "雙層強化玻璃" 結構硬度堪稱大於鋁合金 ! 需要特殊工具才有可能敲碎 ! [硬凹塑膠椅會刷傷 ? 嗯, 客官自己想想...]
由於, 轄區龜山一帶大多為老舊透天與眷村 + 商圈沒落居住者大多為上了年紀的長者... 看著兩鬢發白的可憐陳情者... [因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多所著墨, 只能盡可能於後續法院審理過程給予法扶...] 期盼 "好人有好報" 司法能伸張正義 ?
最終, 善意提醒家住桃園龜山的鄉親:(由於屋主大多是上了年紀不黯法律的百姓) 年輕家族成員應事前多關心家中長輩... 一旦發生類似糾紛 ? 要提高警覺 ! 社會在變人心難測 ? 應在類似事件擴大對方顯然心懷鬼胎衝著自己來時 ? 就應立即尋求社福管道法扶... (切莫等到了進入司法程序, 對方已將一堆不利硬壓在妳身上時才想起要尋求援助 !? 這難度不是一般的大呀 !!)
末了, 感慨一句 ...
[ 諸惡莫作 眾善奉行 不是不報 時間未到 ]
[ 願 幼有所依 壯有所用 老有所終 ]
Char2025 wrote:
3. 車主行為很怪 ? (怎麼說呢 ? 一般違停車主取車時若發現店家或屋主怒視 ? 大多自知理虧點頭揮手示意盡速將車開走...) 這碴卻是一反常態, 被瞪視不但毫無歉意 ? 第一個動作不是挪車 ? 而是 Call 110 指使交警提告店家或屋主 "毀損罪" (有開車的都知道... 車在路上走不可能沒有嚓傷 ? 舉凡:地面砂石遭輪胎輾壓彈飛 or 暴雨強風颳落前方細微砂石...) 這廝卻隨意指著車身上任意一細微擦痕拍照提告強迫交警受理...
4. 警方態度很怪 ? (怎麼說呢 ? 據受害屋主描述:曾當面質疑車主濫訴誣告 ? 交警:有人投訴 ? 我們依法就得受理移送...) 但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 刑警卻又十分積極主動偵辦... 多次主動致電強迫屋主請假至分局說明案情... 硬是撈出 "不相干" 的所謂證據將無辜的屋主移送地檢署 ! (為何會說:不相干 ? 以其中一名陳情人李姓屋主為例... 該地刑警在 "缺乏足夠佐證" 的情況下, 直接在筆錄寫下 "經查該名屋主有刑案前科:26年前曾犯下過失致死云云" 明顯企圖誘導 "地院檢察官" 偵辦方向 ? 之 "顯然缺乏行政公正的不當描述..." !? 讓屋主不免聯想:這其中有否貓膩 ? 車主後台是 ? 與刑警關係是 ? )
一下交警一下刑警.......還能誘導 "地院檢察官" 偵辦方向?
網路文章很多跟劇本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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