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如果在路上與人撞到警察會問你..你時速多少!
這個有陷阱...講對上天堂講錯下地獄
如果你說時速六十好了...結果那一段路的速限是50...那剩下的都不用講了..必輸
如果你說時速五十...雞一點的警察會說..你開車都不注意路況哦..不然你怎麼知道時速多少!
然後寫上筆錄..還是掛!
最好是說..我開慢慢的..很慢....他問你多少一概說很慢...就沒事了
所有的回答都要像上面那樣
例如轉彎撞到..問你幾公尺打方向燈..
答:我很遠很遠就打方向燈了!
講太少..危規..講太多..如果對方有證據..你就是偽證!
像此一例..如果真的照樓主所講停車場被撞到...
其實只要照實講..跟做好撞擊比對...應該不會賠到5/5
例..我看到對方開車要經過,所以停在原地不動,禮讓直行車先行通過!但對方開車直接向我撞擊!
然後現場比對撞擊點..剎車痕跡..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除非真實與你認知不同..或是現場情況特殊..其實樓主應該要說出判決為什麼法官要判你5/5..
比較能知道點在那裡
例如對方反說是你是要開出來,他是被你硬撞上來的...兩造的證詞如果無解都沒違規...撞擊比對又無解!
5/5真的很有可能...除非你能舉證他偽證!
那今天我如果停在一個很多車的地方 一直都有車經過 是不是就不用出來了??
因為出來就是一個錯 每次出來都要冒著風險??
錯的東西是要去更改 而不是去適應他
如果有行車紀錄器證明我已經停在那邊 並且喇叭提醒 我一定去打官司 這甚麼鬼法律 明明就是保險公司在惡搞罷了 大魚吃小魚
beviswu wrote:
先不論維修價格首先 ...(恕刪)
姑且不論樓主的案例。但你所講的這個例子我覺得滿令人省思的,
慢車道所設的路障,因為形成道路障礙,造成用路人不慎撞上而致生命財產受到損害,
一般人或者傳統觀念都會主張後車撞前車,或者撞車者自己不慎,
但現在的看法恐怕不是這樣,主要車道是用來行駛機動車輛,
任何在道路上違停或者違規置放的物品,都是阻礙物。
以往都用「應注意未注意」,或者行車人自己不長眼這類的想法來批判,
但這樣等於間接默許民眾可以自由使用道路違規堆放障礙物,藐視道路使用權,
猶如巷弄間的路霸,也是存在這樣心態,所以我們的城市裡面,還存在太多道路占用的怪象。
就因為大眾還存在過去那種隨便心態,覺得車輛行駛在車道上,自己就會知道要保持注意,
然而猶有緊急狀況,譬如咳嗽打噴嚏、譬如身體突然不適、譬如閃避衝出的小狗,
就因為有太多未能控制的狀況發生,才要淨空道路,不允許不該阻礙道路的東西,存在道路上面,
所以所謂應注意未注意、或者靜止車無罪這類的觀念,現下在法官眼裡已經不是唯一參考。
扯遠了,樓主的狀況不是發生在車道上,當然不適用於路權爭議,
但如同樓上講得,如果發生在道路,恐怕對方要爭的就不只如此,
樓主可以考慮再上訴,但消耗的心力也要考量,
如果換個角度思考,用錢可以解決的就當作上一課,至少人沒有事情,
未來開車更謹慎,也學習避開遇到更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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