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ody32 wrote:我四期堅達高速70%,市區30;油耗也差不多8〜9,堅達的車在日本賣的沒一路發,但來到台灣給三菱賣了像Toyota一樣好,問題少,後勤維修便宜^_^ 雖然三菱扶桑FUSO 和三菱汽車在台灣都是中華汽車代理,但日本的三菱汽車和三菱扶桑是分屬不同集團,三菱汽車老闆還是三菱集團,但三菱扶桑幕後老闆其實是戴姆勒集團(賓士)...
3.49p223131 wrote:前天和幾位同行聊天,...(恕刪) 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第二十九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3000-9000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第二十九條 之二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項超載罰鍰:一萬元(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一、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三、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參考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3391952009-09-30〔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認真的警察與聰明的司機鬥法,兩人尬數學!陳姓司機日前駕駛大貨車載運75包水泥,行經高市中山二路附近,被交通警察林太山攔下,每袋水泥外包裝明確標示淨重50公斤,員警查看該大貨車行照規定總載重6.4公噸,空車重3.14公噸,總載重扣掉空車重,即為貨物實重3.26公噸,即使加一成誤差值,也不得超過3.586公噸。交通警察攔下大貨車,一一計算車上水泥總重,開出超載罰單,法官改判不罰。(記者黃良傑翻攝)交通警察攔下大貨車,一一計算車上水泥總重,開出超載罰單,法官改判不罰。(記者黃良傑翻攝)警員認真計算出車上水泥總重3.75公噸,超載0.164公噸(3.75-3.586),開單裁罰1萬1000元、違規記點1次,司機領了紅單,回家後越想越不對,計算出來的數字卻大不相同。司機與貨主都不服,向屏東地院提交通聲明異議,指交通警察「計算有誤」!司機主張大貨車總載重6.4公噸,依警員取締「放寬一成」的常規,該車總載重量為7.04公噸(6.4X1.1),扣除空車重量3.14公噸,所得3.9公噸才是超載限重,車上水泥總重才3.75公噸,尚有0.15公噸(3.9-3.75)差距,並未超載。屏東地院指出,超載放寬一成的權宜之計,據了解,源自於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期,因交通警察嚴格取締貨車超載,卻引發司機與業者反彈,才以地磅可能會有誤差,放寬一成的誤差值,卻出現解讀不一的後遺症,糾紛四起。警員出庭強調放寬一成,應以貨物無法目測或正確磅出重量為考量,該車的水泥總重可明確算出,另所謂「超載」,應以貨物為標的,單獨加一成計算,不應再把車重加入,否則兩者加乘後,超載放寬限度,絕對超過一成!不過,法官認為警員僅以「計算」方式認定大貨車超載,舉發程序有所爭議,又因一般取締超載的依據,都習慣以總重(含車重)再加一成重量為標準,因此,判交通警察敗訴,撤銷原處分,裁定大貨車司機及貨主均不罰。監理機關表示尊重法官判決,偏向不再提抗告;警方認為交通法規並無放寬一成的規定,行政命令的一成寬限,也未明確訂出「載重」或「總重」的一成,應屬警察的行政裁量權,難以接受不罰的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