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佳◆月退◆食反 wrote:
美國車這種外觀碰撞...(恕刪)
走法律途徑,當要求"回復原狀"時,不考慮折舊
此時你要賠的不會比較少
這已有前例,所以打官司你不會比較划算
http://www.tph.moj.gov.tw/ct.asp?xItem=54646&ctNode=5088&mp=003
我的車被撞過,我上法院打官司求償,法官的判決是依據「雙方保險公司都簽名同意的維修廠發票,工資不折舊,零件照年份折舊遞減」計算的。我也是看到法官的判決去查詢新聞,才知道有底下的計算方式。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106/35418102/
法院為免車主「舊毀賠新」不當得利,修車零件費用會依財政部課稅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逐年打折,如車體殘值剩7折,零件費通常約賠7折。但按此表規範,車齡5年以上車體殘值竟只剩1成,法院再以「定率遞減法」或「平均法」細算後,零件支出頂多拿回1成多,甚至有老車車主支出零件費4萬多元,只拿回2元。
您應該先去了解:零件多少錢?工資多少錢? 再參考網友的計算方式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2010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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