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胖1229 wrote:不過不懂的是常常有人說,都開得起這車了,還會怕罰單??(恕刪) 很簡單,錢不是問題問題是: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六十公里 以上。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第43條超速6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罰款8000超速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罰款12000超速100公里以上罰款24000第43條如超速60公里(含60公里)以上~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扣車牌3月二、記違規點數三點。三、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四、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總之,隨便開開就是扣車牌或是上交通安全講習,是你你裝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