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rychung wrote:交通事故本來就是和動手打人是兩件事車禍事故請報警和找保險公司不是拿鋁棒打人如果樓主覺得技術不好或是開車疏忽不小心的人就是應該被貼標籤覺得暴力相向是合理的那樓主的價值觀可能跟法治精神相違背 +1「交通事故」和「動手打人」是兩件事車禍事故請報警和找保險公司, 而不是拿鋁棒打人,而且是打成重傷
竹北文興哥 wrote:初學者變換車道駕駛習(恕刪) 你親自去試一次看看是不是設計不良就知道啦~然後再來教我如何從快車道切慢車道。我一星期走一次,寧願一開始就慢車道慢慢開,不敢走快車道。我來切,一樣也是會鬼切。所以乾脆不走快車道。
講的好像只要賠錢就好沒有刑事責任一樣......刑法 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少爺家裡不缺錢,入監後菊花開菊花殘比較要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