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目前各大論壇大肆討論 Google 與 台北市政府的對抗
每個人說的頭頭是道,兩方都有支持的論點(一半一半)
現在我回到事情的本質,調查一下 數位內容(遊戲,軟體,電子書)真的可以適用7天鑑賞嗎?
Google直接停掉付費軟體販售,有點傻眼,在Google的立場,是我也會先這樣做
然而昨天看新聞台北市政府某消保員(女)說:「要Google遵守法令,不然就不要賣」 我聽得傻眼?
這個節骨眼 這樣講也算是在保護消費者?
我認為數位內容並不能適用7天鑑賞,因為真的太扯
會鑽漏洞的肯定買了又退,退了又買 (PxHome 有紀錄退貨紀錄 ^ ^ )
法條真的要修正一下,真的不要"硬"在不對的地方
絕大部分的消費者 應該要認真思考一下 軟體開發人員的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