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想想,數位內容(遊戲,軟體,電子書) 真的可以適用7天鑑賞嗎??


看到目前各大論壇大肆討論 Google 與 台北市政府的對抗

每個人說的頭頭是道,兩方都有支持的論點(一半一半)

現在我回到事情的本質,調查一下 數位內容(遊戲,軟體,電子書)真的可以適用7天鑑賞嗎?

Google直接停掉付費軟體販售,有點傻眼,在Google的立場,是我也會先這樣做

然而昨天看新聞台北市政府某消保員(女)說:「要Google遵守法令,不然就不要賣」 我聽得傻眼?

這個節骨眼 這樣講也算是在保護消費者?

我認為數位內容並不能適用7天鑑賞,因為真的太扯

會鑽漏洞的肯定買了又退,退了又買 (PxHome 有紀錄退貨紀錄 ^ ^ )

法條真的要修正一下,真的不要"硬"在不對的地方

絕大部分的消費者 應該要認真思考一下 軟體開發人員的立場 ...
2011-06-29 10:33 發佈
其實我覺得在軟體內動一些手腳就行了,開發者在七天之內將某些內容或功能鎖定,七天後自動打開,如果消費者覺得前面內容OK,程式內加一個開啟全部功能內容得確認鍵就行了,按了這個按鍵就不能退費,畢竟已經試用過且承認願意購買。

數位內容的確很需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也需要保護,其實加了一些管制措施並不難,雙方的權益也都獲得保障了!小弟拙見,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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