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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為何無法購買軟體?啥原因?全球都可以,僅台灣被封。


ieeewar wrote:
再給剛剛沒看到我留言...(恕刪)


不用吧!...
如果微軟芒果爭點氣,
一年內打下30%的市場,
你看那時ANDORID要不要對七天內可退費投降!...
bluecat0100 wrote:
如果規定15分鐘內要退款,這時發現程式不合用
那要怎麼退款? Google應該不管這個吧
要自己寫e-mail和開發者溝通,還要開發者同意才能退款
這樣合理嗎? 有保障嗎??


三重退費機制
Google應該不管這個吧?請不要自行腦補…
手機不能下載軟體應該是透過sim卡來辦識為台灣地區用戶,然後就不給買付費軟體

只要有國外的sim卡插上以後,再以wifi的方式進行購買就可以囉
真的急需的話,想辦法借來一張國外sim卡就可以買了

我住新莊棒球場附近,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來新莊我的at&t卡可以借大家裝軟體
其實應該身邊多少都會有買過水貨ipad或iphone的朋友吧,如果是從美國買的話,都會有一張at&t的sim卡,我的sim卡就是這樣來的~!!
liu7 wrote:
還有,PCHOME、YAHOO...網路購物,哪一家不是拆封或拿到序號後就不准退貨了?

這些為什麼不管?

拿過時的法令去約束廠商,看了真的是搖頭~~...(恕刪)

法令並沒有過時,PCHOME已經敗訴了,
請你跟新資訊吧,
你如果遇到有違法的廠商請檢舉,台灣法令不是擺好看讓國內外踐踏用的,
不過要檢舉前請先熟讀法令,
不要像這討論串很多人一直喊不存在的『鑑賞期』,還說可以用玩再退,
是很丟臉的。

提醒你,法律保護的猶豫期,並非讓你用到爽再退也不用賠,
法律是要店家不得拒絕退貨可沒說不能求償。
aquaaqua wrote:
1. 台灣從來就沒有所謂的鑑賞期,這個天大的錯誤一直被以訛傳訛散撥開來,
不知道誤導了多少台灣人的觀念,希望你不要再散撥這種錯誤資訊。
2. 法規只有提供『猶豫期』而已,顧名思義就是讓你猶豫用的,
一堆人傻傻的以為可以用到爽再退也是錯誤的觀念。
3. 法規要店家提供『猶豫期』的目的是保護購買時無法接觸產品的消費者,
並沒有限制一定是網路或郵購,
反過來說,只要店家有提供接觸的機會,
即使是網路購物也不用提供『猶豫期』,
像微軟提供試用版或DEMO就是一個滿足讓消費者接觸的機會,
它當然合法不用提供『猶豫期』。
4. 有些店家要提供超出法規的服務是店家的自由,
像有些店家會提供真正讓你用到爽的試用期,
但這並不代表其他店家理所當然也要提供類似的服務。

此私人訊息隨討論區回覆文章一同發出, 檢視原討論串: market為何無法購買軟體?啥原因?全球都可以,僅台灣被封。


是的,本來就沒有鑑賞期....
這只是消保法當中第十九條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第一項覆約而已....
原本是用在郵購或訪問買賣(電訪)等交易情況
後來被擴大解釋適用於網際網路B2B, B2C, C2C等

再來,請你往前看我先前的發文, 我並沒有認為微軟這樣子不妥......
我認為既然要來規範, 大家公平點....不要只是官員在作秀...做完秀下不了台就摸摸鼻子讓人民揹責任...
我也認為, 既然要擴大解釋並延伸十九條, 那些被詐騙集團騙取買點數付款的人
是不是應該也適用於類似這樣的機制???
我們是不是能夠用法規保護到那些真正需要被保護到的群族??

而不是只會在那邊做做秀,然後就當作甚麼事都沒發生!!!

Google在Market使用上一直以來也都是有DEMO版, 運作情況就如同微軟XBOX, APP Store
Google是有責任需要改進他對於軟體上架的審核機制,然而他也有權利選擇台灣市場不開放付費機制...
這些都是可以檢討改進....

請了解整件事情的始末以及始作俑者...
今年60屆澳門大賽!!台灣兩個車隊將會參賽!!請大家替它們加油!!
ArseneLupin wrote:
Google並沒有不願意遵守這個法律
他只是選擇不提供付費軟體購買下載使用...
他還是守法的不是嗎??..(恕刪)

沒那麼複雜啦!

就只是google沒有足夠的能力,依照各國家的法律提供適當的管理介面而已!
Google做的軟體常常是全球統一標準,
只有一種介面,但分不同語系,所以有不少東東也實在不太好用,
像那個Google Talk,推了老半天,好像沒幾個台灣人在用。

意思就是...Google功力不夠,暫時無法達到我國政府要求的標準。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對~ 對岸機峰網一推免費的,昨天beautiful widget 0.1usd我都懶得買,直接找個apk回來方便又快捷~ 沒得賣還多給了個用免費的機會~
ArseneLupin wrote:
是的,本來就沒有鑑賞期....
這只是消保法當中第十九條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第一項覆約而已....
原本是用在郵購或訪問買賣(電訪)等交易情況
後來被擴大解釋適用於網際網路B2B, B2C, C2C等

再來,請你往前看我先前的發文, 我並沒有認為微軟這樣子不妥......
我認為既然要來規範, 大家公平點....不要只是官員在作秀...做完秀下不了台就摸摸鼻子讓人民揹責任...
我也認為, 既然要擴大解釋並延伸十九條, 那些被詐騙集團騙取買點數付款的人
是不是應該也適用於類似這樣的機制???
我們是不是能夠用法規保護到那些真正需要被保護到的群族??

而不是只會在那邊做做秀,然後就當作甚麼事都沒發生!...(恕刪)

被詐騙集團騙取買點數付款的人,
騙人的人或公司,當然也違反第十九條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只不過,詐騙集團就是詐騙,他們畏逃避更大條的刑事詐欺罪,哪管這種小條的消保法?
詐騙集團不會白痴到留下公司、真實的人名讓自己被抓等著被告。

B2B, B2C, C2C購買軟體,透過電子傳輸產品,也算是"郵購買賣",在消保法已有名詞定義了!
不能因為"郵"這個字,就把"郵購買賣"縮限在一定要從"郵局"交寄的買賣,
要不然,黑貓、快遞、上大、機車快遞....寄送的東東,都不受消保法規範了嗎?
---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別國愛怎麼搞,是別國的事,
法律就是法律,在我國境內就要遵守我國的法律,無法遵守就別來玩!
若台灣人不想遵守台灣的法律,又不想被抓包,那就移民到國外去,也不會有人阻止你。

像台灣雅虎的使用率,一向比google大很多,就是因為台灣雅虎有本土化,
而Google則是以美國市場的觀點,全球統一介面,所以,某些國家還是不太喜歡用,
但Google的問題就只是...Market的介面還不夠成熟,無法針對各國提供適當的介面與功能,
等Google把Market的介面搞定就好了! 這是需要時間的....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KyoMasahiro wrote:
手機不能下載軟體應該是透過sim卡來辦識為台灣地區用戶,然後就不給買付費軟體...(恕刪)


+1,不一定要美國的卡,我試過用香港SIM卡的也可以買!只不過
特價人家是用0.1美金買,合新台幣只要3元,但是用香港的卡買要付港幣一元,台幣4元
TI BACKUP付新台幣是169,而付港幣是49.99....
E04到爆....還我新台幣付款的MARKET來!
看到自己的相片.....哇哩累..肚皮會不會太大了點??我要改名了啦!看到我,請叫我歐吉桑!
ArseneLupin wrote:
是的,本來就沒有鑑賞期....
這只是消保法當中第十九條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第一項覆約而已....
原本是用在郵購或訪問買賣(電訪)等交易情況
後來被擴大解釋適用於網際網路B2B, B2C, C2C等

再來,請你往前看我先前的發文, 我並沒有認為微軟這樣子不妥......
我認為既然要來規範, 大家公平點....不要只是官員在作秀...做完秀下不了台就摸摸鼻子讓人民揹責任...
我也認為, 既然要擴大解釋並延伸十九條, 那些被詐騙集團騙取買點數付款的人
是不是應該也適用於類似這樣的機制???
我們是不是能夠用法規保護到那些真正需要被保護到的群族??

而不是只會在那邊做做秀,然後就當作甚麼事都沒發生!!!

1. 喔,你也認為沒有鑑賞期???那你前面文章都是說好玩的?
還是明知會誤導別人還刻意這麼說?
2. 你沒有認為微軟這樣子不妥?那你前面拿微軟來說嘴是講心酸的?
3. 詐騙集團有適用他們的法條,況且這通常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交給法官檢察官煩惱就好,不用拿來混為一談,被詐騙的人也是一樣,
自己去報警提告不就得了。
4. 做秀?當作甚麼事都沒發生?
政府依法行政算什麼作秀,難不成要政府怠忽職守才不是作秀?
Google 跟政府不是一直有在開會?你是視而不見才會認為甚麼事都沒發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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