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eewar wrote:
再給剛剛沒看到我留言...(恕刪)
不用吧!...
如果微軟芒果爭點氣,
一年內打下30%的市場,
你看那時ANDORID要不要對七天內可退費投降!...
bluecat0100 wrote:
如果規定15分鐘內要退款,這時發現程式不合用
那要怎麼退款? Google應該不管這個吧
要自己寫e-mail和開發者溝通,還要開發者同意才能退款
這樣合理嗎? 有保障嗎??
liu7 wrote:
還有,PCHOME、YAHOO...網路購物,哪一家不是拆封或拿到序號後就不准退貨了?
這些為什麼不管?
拿過時的法令去約束廠商,看了真的是搖頭~~...(恕刪)
aquaaqua wrote:
1. 台灣從來就沒有所謂的鑑賞期,這個天大的錯誤一直被以訛傳訛散撥開來,
不知道誤導了多少台灣人的觀念,希望你不要再散撥這種錯誤資訊。
2. 法規只有提供『猶豫期』而已,顧名思義就是讓你猶豫用的,
一堆人傻傻的以為可以用到爽再退也是錯誤的觀念。
3. 法規要店家提供『猶豫期』的目的是保護購買時無法接觸產品的消費者,
並沒有限制一定是網路或郵購,
反過來說,只要店家有提供接觸的機會,
即使是網路購物也不用提供『猶豫期』,
像微軟提供試用版或DEMO就是一個滿足讓消費者接觸的機會,
它當然合法不用提供『猶豫期』。
4. 有些店家要提供超出法規的服務是店家的自由,
像有些店家會提供真正讓你用到爽的試用期,
但這並不代表其他店家理所當然也要提供類似的服務。
此私人訊息隨討論區回覆文章一同發出, 檢視原討論串: market為何無法購買軟體?啥原因?全球都可以,僅台灣被封。
ArseneLupin wrote:
是的,本來就沒有鑑賞期....
這只是消保法當中第十九條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第一項覆約而已....
原本是用在郵購或訪問買賣(電訪)等交易情況
後來被擴大解釋適用於網際網路B2B, B2C, C2C等
再來,請你往前看我先前的發文, 我並沒有認為微軟這樣子不妥......
我認為既然要來規範, 大家公平點....不要只是官員在作秀...做完秀下不了台就摸摸鼻子讓人民揹責任...
我也認為, 既然要擴大解釋並延伸十九條, 那些被詐騙集團騙取買點數付款的人
是不是應該也適用於類似這樣的機制???
我們是不是能夠用法規保護到那些真正需要被保護到的群族??
而不是只會在那邊做做秀,然後就當作甚麼事都沒發生!...(恕刪)
ArseneLupin wrote:
是的,本來就沒有鑑賞期....
這只是消保法當中第十九條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第一項覆約而已....
原本是用在郵購或訪問買賣(電訪)等交易情況
後來被擴大解釋適用於網際網路B2B, B2C, C2C等
再來,請你往前看我先前的發文, 我並沒有認為微軟這樣子不妥......
我認為既然要來規範, 大家公平點....不要只是官員在作秀...做完秀下不了台就摸摸鼻子讓人民揹責任...
我也認為, 既然要擴大解釋並延伸十九條, 那些被詐騙集團騙取買點數付款的人
是不是應該也適用於類似這樣的機制???
我們是不是能夠用法規保護到那些真正需要被保護到的群族??
而不是只會在那邊做做秀,然後就當作甚麼事都沒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