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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光華PDA專賣店生態的一些感想

tc0968 wrote:
郵寄和訪問買賣的七天鑑賞期,和購買商品七日內有瑕疵無條件換"新"品,這是兩回事。
後者的重點在必須"商品本身有瑕疵"。而前者的七天鑑賞期根本無須任何理由。


如果您可以找到有哪條法律規定可以購買商品七日內有瑕疵無條件換"新"品(除郵寄和訪問買賣外),
相信台灣的消費市場馬上就會有極大的轉變,也造福了一堆消費者,
根據民法第二篇"債"(網路上很容易找的),絕對沒有這項規定,
除非店家有承諾,才可以視為是購買契約之一部分,

摘錄民法之法條(節錄自法務部網站,因排版關係,各法律項次不另標出):
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店家可以主張全新貨品到貨時不知有瑕疵,且買受人買回去後,怎麼使用的也不清楚,故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沒有必需換新的規定。

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同上解釋,但也沒說可以換全新。

第361條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權益不主張,真的是會消失的。

第362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所以買東西所附之配件,一樣是有保固的。

第364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這條是大家很關心的,但是請注意,僅指定種類者,PDA是不是"指定種類者",可以再去查。
不過就算是指定種類者......請見相關法條
其中第200條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還是沒有說可以換全新品。



以上說了這麼多,僅證明面交型購物真的沒有換全新品的義務,
(除非店家有以明示或暗示,口說也行,讓消費者有此認知),
法律寫得很清楚,就是只有瑕疵補正和減付價金買回,實在沒有換全新品的規定,
小弟不是店家,只是和一些店家和原廠有交手記錄,還沒敗過陣,
各位也可以去問問看律師,除店家有聲明外,非郵寄和訪問買賣有沒有可以主張換全新品的權利,
至少小弟的律師就很清楚解釋以上這些條文,以及消費者可以擁有的最大權利,
如果真的主張非郵寄和訪問買賣可以七天換全新品,就拜託把法律條文找出來,
以後大家和小弟都會非常感謝的!
關於七日內瑕疵換新品部分
這部分的確是顧客和商家之間的口頭契約,有些光華店家甚至會寫在牆壁上提醒顧客
但無論是口頭契約或是書面約定或是標示在明顯處的告示
我想都是有其契約效力的
顧客可以依此約定,當購買產品出現瑕疵的時候請店家換新品(如果契約約定的是新品)
絕大部分的光華商家都有這樣的默契,有一些地下電子廣場的連鎖電子商場則承諾在"三日內瑕疵換新",這部分有明顯標示在價格標籤上

然而這些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這次事件主角的店家,是否有承諾"產品瑕疵七日內換新品"
如果有,請店家的發言人明白主張出來,亦可以提升店家的形象
如果沒有,也請店家明白表示"本店家不承諾產品瑕疵七日內換新品,有問題請找原廠"
這樣下來就沒有爭議

然而至少我在這件case中,對於七日內瑕疵換新這點店家當初是有口頭承諾的
當時一同承諾的有螢幕以九宮格切格,中央格出現亮點亦算瑕疵等

我想類似的法則應可以在絕大部分的光華商場店家尋求到相同的服務
如果哪天光華的生態變成"全部不提供瑕疵換新"的話,那相信消費者習慣也會跟著改變

而對於一些參與討論的法律專業的朋友(此部分並不針對特定對象)
對於整個討論來說,與其嚴肅的討論某法條的細節,不如檢討大家所發生的情形與實質的案例
因為這個討論串,是分享一個購物的心得,以及對於光華店家的觀感,這部分當然有許多自由心證的部分,我僅就以我所遭遇的情形與大家分享

與其以律師的嚴肅態度來苛責無相關專業背景的使用者
不如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以造福更多因不懂相關專業知識而吃虧的人
這樣不是更能創造雙贏的局面?

以上拙見,

如果是店家在購買時有承諾七日換新的話(但要注意有無附加條件),
當然可以視為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前面都有提到),也可以因此主張權利,
不過如果是口頭上的,還是要注意可能必需負舉證之責,不然死無對證,也很麻煩,
發生買賣糾紛的時候,任何的買賣默契都保障不了自己,就算找消保官也一樣。
而七日內換新品這點,真的不是所謂的"最基本的權利"。

樓主寫此篇文章當然旨在抒發自己的心得,
但在這些背後,支撐這些的底線就是法律,提出實際的法條,不在指出誰對誰錯,
重點是"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要立於不敗之地,最起碼法律上要站得住腳,
"不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這是孫子兵法中的老道理,

網路上的發言,真的是要很小心,
如果網友誤信"購買商品七日內有瑕疵無條件換"新"品是最基本的權利"這句話,
買東西不滿意遇到店家換良品不換新品,而到處在網路上抱怨,甚至說人家是黑店,
導致店家提出毀謗告訴,這樣不就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這種案例也有出現過,到時提不出證明,說是引用網路文章,還是一樣會敗訴,
這才是提出法條告訴大家的用意,而且說真的,有苛責的地方嗎?
cedarsu wrote:
如果是店家在購買時有...(恕刪)

說得好!
尊重專業很重要!
我覺得發表購物心得是很好的,但是誤導別人法律觀念就不好了.
所以如果對法律觀念不是很懂的話,可以請教一些法律專家會較好.
個人覺得虛心學習的心是要有的.
共勉之.
恩,對於之前對於法律認知錯誤的部分小弟虛心接受
不過我比較有興趣的是

可否請店家的公關代表出來澄清一下
請問 貴店 是否有提供[PDA等非耗材類之電子產品購買後7日內瑕疵換"新"品]的服務
無論有或沒有,希望店家出來說明,也讓大家之後採購有個準則
大家和氣就好......

也許以後用得到的方法:
既然大家都有PDA,以後店員的要說有狀況可換新時,就利用一下錄音功能吧!
(通常習慣是用開玩笑的說:你說可以退的喔!那我錄音起來喔!...)
因為偷錄有時還會有爭議......
人家都以為光華賣的電腦零件又俗又大碗, 但是偶的經驗: 光華商圈的PDA專賣店絕對不適用! 要貪便宜的人不用去胖xx買. 以下是偶親身經驗:

1. 兩年前買 dopod 818 神腦電池組(含充電器). 店員開價1800元, 我說網路上看到好像不到1000元吧? 店員反問我多少錢才要買? 我說應該1000吧, 他竟然也賣, 後來我上網查, 這一款人家都只賣599~799不等, 也就是你辛苦殺了那麼多價還是買貴了! 可見這家做生意很不實在, 萬一不知行情的人豈不給他賣一片賺三片的暴利去了?

2. 買 dopod 818 pro 果凍套, 開價300, 日本進口保護貼, 開價300, 透明的500, 後來講價, 說二樣合購優待, 總共500元就好! 後來買Cam去某家網拍自取, 看到他賣同樣的保護貼, 一片才 29元. 在我家附近的大哥大批發店去買吊飾時, 看到他也賣 818 pro 的果凍套, 才150元. 看來胖xx 賣什麼配件都要加三倍賺就對了!

3. 去買 I.TECH 藍芽立體耳機, 這一款我查過網路行情價都是1800元, 便宜也差不了50元, 結果胖xx開價2000元, 問他最低可以賣多少, 他說現金不刷卡不開發票1900, 我就說網路上都只賣1800元耶, 他還故意說: 怎麼可能? 比他進價還低說, 請他當場上網查, 果然不假, 他居然又拗說那是水貨, 他賣的是總代理先創的貨, 但我又指出網站的貨品照片, 也是有先創的貼紙呀, 他看了看又說: 他還要收宅配費150元, 又沒開發票(你又怎麼知道他是未稅), 加一加有的沒的, 其實比他還貴了說. 堅持要賣1900元, 那我只好說到別處看一看再說吧...結果看到一家不是專賣PDA的店, 不用講價, 標示的就是1800.

4. 最近一次, 詢問胖xx 4G SD Card 最便宜的多少錢, 他說1600元. 幸好沒買, 後來我在網拍上標到 900 元而已.

(胖xx的店沒有商品標價的習慣, 完全是看人報價)

ho99 wrote:
人家都以為光華賣的電腦零件又俗又大碗, 但是偶的經驗: 光華商圈的PDA專賣店絕對不適用!


便宜本來就是網拍的長處啊...不便宜誰買啊?

店面有店面租金/存貨/人員/發票等成本, 這點就不必贅述了..
喜歡買網拍就繼續買, 店面不會因你不買而倒店~
matika wrote:
店面有店面租金/存貨/人員/發票等成本, 這點就不必贅述了..
喜歡買網拍就繼續買, 店面不會因你不買而倒店~(恕刪)


那也並非絕對... 所以我只聲明"PDA專賣店"是如此. 其實大部份的"電腦零組件", 網拍的平均價格是略高於光華的公定價, 因為不少賣家是找光華批貨再轉賣, 有些店家自己也在做網拍, 利用網路衝量, 降低進貨成本.
其實若只為便宜50-100元去買網拍貨也沒什麼意思, 還要等宅配, 更怕萬一有退換貨後續的問題, 但是比較不會遇到態度不佳的賣家, 看看人家評價正面的99.9%以上就很放心, 若有光華司空見慣的問題早就被列入一堆負評了, 像廣告的規格不符, 在自己的機子使用狀況不佳...等

誰都知道店面有租金人事成本, 但有了店面, 人氣也會大增, 增加的銷售量可抵銷店面成本, 並不代表它就一定有理由要賣得貴, 何況我所舉的例子並不只是貴而已, 而是做生意的誠信問題. 常常覺得這些店員總是把顧客當成冤大頭, 以為這些要買PDA的人都很有錢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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