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nauzer wrote:
其實我野蠻討厭看到一些所謂部落客或團購所謂的假開箱、假心得文,我記得有個法令可以
用來處罰那些無揭露與廠商對價關係的假部落客
應該是講這條:
2011年《公平交易法》修正通過,規範素人,部落客薦證廣告不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報酬十倍為限~
lovelpc wrote:
你不是奧客 是命不好
我玩手機也超過十年了 最頻繁是七年前一個月換四隻寫評測(非本帳號)
除了LG爛到不行之外 還沒有一其他品牌讓我換超過兩次
而且是2007年的時候 iphone終結了我換手機的命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