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老爹 wrote:
同意...尤其是這段...(恕刪)
「奸商固然在台灣數不清, 但刁民也不會少幾個啊!」那怎麼辦?今天奸商與刁民開戰了,你是選擇坐沙發、喝啤酒像看世足的心情?喊兩邊都加油,反正任何死傷都與我無干,一表輕鬆,還是你願意選邊站?我的話,我是可以兩邊各給優劣,麻煩回顧我本樓的所有發言。
MeSoHoney wrote:
跟你交個朋友,這是本樓我看過最佳的論述,希望樓主有看到。我平民百姓一個,所以我只能認同以法論法這狹隘的空間論是非,只是當我舉過美國煙草商被判陪的例子,我甚至也認同癮君子死了活該,但現實的判決卻不是如此,所以今天z5的案例,消費者想到爭取權益的例力一開始就是錯誤的念頭的?以樓主的例子,其實樓主不需自己買十隻手機來測試,上了法院,舉證方不是asus就是法院公然公信地測試,判決是後話,但我捍衛樓主基本質疑的權力,這有錯?
lovejerry999 wrote:
樓主想要表達的是,依其所知道的知識,其手機玻璃破裂的狀況不像是單純摔落這個原因所造成的,而是另有其原因,摔落,只是一個觸發破裂發生的點而已,並因此提出了所謂的"質疑"或"指責"或......。
其他版友所說的是,既然確實發生有"摔落"的事實,那該玻璃的破裂顯而易見的是因"摔落"所致,並認為樓主逕將責任歸屬於公司,實無理由。
樓主所說並非全然無據,但要明確的指摘是此一玻璃破裂原因確實是可以歸責於公司乙節,缺乏明確的證據來證明,畢竟比較清楚的事實是手機摔落後破裂,論其因果,均為認為是摔落所致,要將其原因跳過"摔落",尚須要證明該手機玻璃確實存在有其他瑕疵,並因該瑕疵而導致玻璃破裂的情形發生,單以自己的懷疑,就任意指摘其損害應由公司負責,實有些過當。
消費者權益雖需要加以保護,但是過度擴張權益範圍,並非妥適,在缺乏明確證據支持的狀況下,使用聳動的標題來指摘,不但難以獲得共鳴,反而衍生其他問題。
對於有利於己的陳述,自己應負其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