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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好心人交出來吧 !! 我已經報警了 ....


winnnnnn001 wrote:
或許你不是 01 的...(恕刪)


其實報警也沒甚麼用 只要他不開機 放著當裝飾品就好了!!

而且一般人為了怕麻煩還寧願丟到河裡也贏過打電話給你
我的序號跟你一模一樣= = 可是我是連當時買得盒子都在 還有購買紀錄=皿=

有心要找出來 溫和一點 把序號整個打出來 不用遮 不然很多人都會以為拿到贓機- - 沒有遮的地方序號都一樣

winnnnnn001 wrote:
主題: 麻煩好心人交出來吧 !! 我已經報警了 ...

或許你不是 01 的鄉民 或許你不會看 01
或許已經遺失 3 天了 找不回來了
但也只能藉由 01 的流量來讓撿到手機的人 看到這一篇 ...
HTC Incredible S
序號 : 355x010x2300x2x

我已經報警了 麻煩請你好心一點
打個電話 0981-090-650 告知我

※拾得遺失物,該怎麼辦? ※

1. 依據民法規定,拾得他人遺失之財物,必須依狀況履行三種義務之一:
(A) 通知領取 (B)揭示招領 (C)向警方報告並遺失物交予警局保管。
2. 所有人若於六個月內領回,拾得者可請求十分之三的報酬,招領後經過六個月所有人未出面認領,警局才能將遺失物交給拾得人歸其所有。
3. 若將遺失物佔為己有,即觸犯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
4. 遺失物所有權人,在兩年內得要求拾得人歸還拾得物。

【民法 】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第805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刑法】
第337 條為侵占遺失物罪。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不法構成要件,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08/78/1hg31.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07/17/1heh5.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07/1/1hehr.html
http://tw.news.yahoo.com/photo/url/d/i/090408/78/20090408_2646615/20090408_2646615.jpg.html

出處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2875/post/7897/60230

看到這種文章就好笑
在這裡落狠話是想嚇唬誰啊?
其實你們都不了解樓主的用心,樓主早就買另一支新的手機在用了,
只是不爽丟掉的那支手機讓賊人拿去用,所以寫這篇文讓賊人知難而退,
趕緊毀屍滅跡吧!
看了文章

建議別還了


説不定還機時,還被酸也

不還+1
winnnnnn001 wrote:
或許你不是 01 的...(恕刪)

這種事找回來多半會上新聞...
不用想太多,因為能做的很有限。

BIKINI111 wrote:
看了文章建議別還了説...(恕刪)


為了怕麻煩..搞不好撿到了也不想還...比免被當成賊
當你說今天的煩惱 當你說夜深 你睡不著 我想對你說 卻害怕都說錯 好喜歡你 知不知道
真撿到要用這隻手機的人是可以改手機序號的...
樓主的一身裝扮真的很像假出家人
態度惡劣....就算有撿到看了文章也不想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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