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la3 wrote:
相信這算是民法吧.....(恕刪)
關於民事責任,在此狹義到交易行為.
若需約定條款成立,必須有簽約行為.
例如,辦門號要看約定條款簽約,辦網路,辦信用卡,都是.
簽約就是簽名蓋章,讓對方有確定您閱讀過約定條款並同意.
至少在台灣的剛性法庭體制是這樣.
您可能看過我們常常灌軟體的時候會跑出一個約定條款.
基本上這是適用於柔性法庭的體制的.
然而話說回來,當我們購買PDA時,其店員有確定給看過軟體的約定條款並與我們簽約嗎?
我想,應該沒有,所以民事約定不成立.(在此僅有交易行為成立)
在台灣,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於訴訟方,就是說,軟體商要告你有關兩人同意的約定條款的民事訴訟的話,他必須證明你看過約定條款.
所以在台灣,現在卡奴這麼多,滿天飛的存證信函就是這樣出來的.
他必須存證,證明他有通知卡奴之類的行為.
這是保護消費者....
否則照您的想法,我賣你一個軟體,後面偷寫著,買了你要給我一百萬,然後又沒給簽名就可以生效....這世界可能就亂了?
當然,這是民事的範疇,如果是刑事,例如買了軟體盜拷,抓去關,這不用約定條款.....
談這些都有點扯遠.
基本上小弟是看到本版的這件事情, 想多了解這裡的管理邏輯.
管理沒有絕對的對與錯, 基本上我是為了了解而了解, 並無其他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