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e wrote:
樓主節哀吧先看一下你...(恕刪)
沒有爬完文章喔!
樓主在157樓已經說找回來了.
ivan
winnnnnn001 wrote:
2011-07-14 15:43 #1
回覆文章私人訊息引用連結載入圖片引言收藏評分回報
或許你不是 01 的鄉民 或許你不會看 01
或許已經遺失 3 天了 找不回來了
但也只能藉由 01 的流量來讓撿到手機的人 看到這一篇 ...
HTC Incredible S
序號 : 355x010x2300x2x
我已經報警了 麻煩請你好心一點
打個電話 0981-090-650 告知我
※拾得遺失物,該怎麼辦? ※
1. 依據民法規定,拾得他人遺失之財物,必須依狀況履行三種義務之一:
(A) 通知領取 (B)揭示招領 (C)向警方報告並遺失物交予警局保管。
2. 所有人若於六個月內領回,拾得者可請求十分之三的報酬,招領後經過六個月所有人未出面認領,警局才能將遺失物交給拾得人歸其所有。
3. 若將遺失物佔為己有,即觸犯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
4. 遺失物所有權人,在兩年內得要求拾得人歸還拾得物。
【民法 】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第805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刑法】
第337 條為侵占遺失物罪。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不法構成要件,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