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otw2001 wrote:
我來挑幾個範例來說明...(恕刪)
討論到現在可以粗分幾種評價:
①投票、盲測樣本不可參考,科學數據可參考。
②盲測樣本不可參考,投票不可信,主辦人有人格瑕疵。
③盲測樣本可參考,投票可信,主辦人有人格瑕疵。
應該沒有第四種了。
以前常有一些活動是投票拿獎品的,可能是人氣王,或手機,或禮卷,一個信箱可以投一票,多信箱分身灌票大有人在,我也被拜託過,是覺得無聊,得獎也不會分我,或者像網友提到,夜市拍賣人群暗樁的例子等。以前覺得很平常,沒想過道德或者法律問題,盲測灌票這行為我現在要如何檢視,用什麼標準,我自己是很游移。當然直接否定盲測的價值,用人格瑕疵來推翻盲測結果,或打成粉非我族類最快,只是我沒辦法。
跟投票比較有關的規定,比較法上有我國刑法146條跟德國法107a等。以不正方法影響投票結果的規定結構,有行為犯的設計,只要故意不正方法投票便成罪,只是有刑罰提前發動的疑慮;結果犯的設計是等不正結果出現,但是有證明困難的可能,何謂不正結果?實務上是直接認定以不正方法,例如移動戶籍,並投了票就是不正結果,於是規定傾向行為犯,實務也比較好運作,當然批評也是有。除此之外,德國法制的設計,對於不正確公布選舉結果的行為也有處罰。
回到盲測,這件明顯可證的部分,就是01的分身,他的說詞是為了跟網友戰文,樣本是否作過手腳,ptt分身尚未證明,假設為真。
則在這個十二的人的樣本中,於投票的過程拉票於一般選舉雖屬正常,但虛偽以分身暗示及操控選擇,我認為將使正常討論的機制失靈,屬於不正方法;
接著是不正結果的認定,之前我疑惑五個人能影響一百多個人嗎?能改變結果嗎?或許十二個人比較有可能。主觀上我自己對於手機的體驗也相去不遠,看了他那麼多篇比較,我選擇的也不是盲測結果好的手機。其他盲測可能有上百人,影響投票程度高低,是否產生不正結果,而正確的結果又是什麼?我覺得很難論證中間的因果關係。
但參照上述的法規及實務認定,只要他用了分身投票,那就是不正結果發生,採納這個想法的話,不管是十二或一百個人都是一樣的,便可以跳過因果關係的證明,對於五個人可否影響幾百個人的論證,便毋需審酌,可直接認定有影響並達成不正結果。
故參酌法規,以分身參與過討論帶風向為不正手段,及參與投票的盲測即為不正結果,可認定的確盲測失去公正性及參考性,此時也毋需探討照片本質是否被改變。(不過這邊尚待ptt的分身認定)
當然每個人心裡的標準不同,以上僅供網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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