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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不死、嘴砲不止:PDA版的網路打手手法分析

支持開板大..........

現在上網的人口多,但是頭腦清楚的人比例並沒有增加,相對就給了鼠輩可乘之機
好文一篇, 先添塊磚頂一下, 後續再慢慢follow
頂一下!

這個版上隨時都有新鮮的案例

尤其是最熱門的標題越是血淋淋~
頂一下...今天壹電視也在報了
mobile01...我其實也少看了, 早墮落了
今天閒來沒事看看HHP-2012.XLSX的網路打手事蹟
看到一則「自問自答」我真的快笑死了

好文~加入收藏!
真的看到哪些說瘋話的"工讀生"我笑了!
但他們因該也笑了吧! 心裡想我工讀生一個月薪水至少還超過四五萬A.
對呀!待遇不錯,不過人格人品就太低落了!
還要再加一項
如果真是腸粉
不要太偏激

我腸粉
但對於某些一批評hTC的帖子就貼上工讀生標籤的
實在不帖

如果是腸粉
不是更應該包容嗎?
包含
才是台灣人的特性

wuzenjar wrote:
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恕刪)


再來複習一下
wuzenjar wrote:
今天閒來沒事看看HHP-2012.XLSX的網路打手事蹟
看到一則「自問自答」我真的快笑死了(恕刪)


不好意思,我不知是出國太久還是年紀大反應遲鈍。沒有懂。

不過頂一下也好。雖然已是過氣的舊聞了。

(BTW,中菲交涉如何了?空軍摔兩架飛機沒事,海軍及陸軍……?)

Whatever
=====10月24日:真相大白====

影響交易秩序! 三星「寫手門」案 公平會罰千萬元 

引用自NOWnews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有關台灣三星電子公司網路行銷「寫手門」案,公平交易委員會24日公布調查結果,副主委孫立群表示,台灣三星及受託事業鵬泰顧問公司及商多利國際公司隱匿事業身分,以一般大眾的身份行銷自身商品,對競爭對手產品比較及評論的網路行銷手法,造成不公平競爭,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三星公司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鵬泰公司300萬罰鍰及商多利公司5萬元。

不過,孫立群也表示,由於競爭對手不願出面證實網路寫手陳述內容對不對,競爭對手也沒有提告,公平會無法判斷是否構成毀謗,因此,無法引用公平交易法第22條營業毀謗,同時,公平會也不認為論壇內容有廣告之嫌,因此,也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問題。

孫立群說,此案三星公司與鵬泰公司自96年至101年間在每年合約之初,合議年度預估發言篇數,並以實際達成率及執行狀況,由鵬泰公司提供周報驗月報,向三星公司報告整體操作概況、危機議題處理及本周話題列表、本周發文數據、Viral經營成效、正向(負向)回應重點摘要及下周操作規劃,使三星公司隨時掌握執行動態,便於三星公司行銷指示危機應變。

至於執行方法包括大量聘請寫寫手及指定公司員工以個人申請帳號或公司提供公用帳號,在網路上以一般人身分發言,在Mobile 01等討論平台發言回文行銷三星公司產品,發言類型包括新產品上市評測、消毒三星產品負面消息、比較競品及突顯競品缺點,方式含分享促銷訊息的資訊文、介绍新產品的開箱文、詢問文、心得文等,製造討論熱度,並要求每月達成規範篇數,藉此提高能見度,鵬泰公司並於101年間曾短暫將上述業務委由商多利公司進行。

孫立群也表示,在調查期間,看過相關發言帳號有200多個、4000多個網頁,至少看了2萬多筆發言,雖然不是每個帳號與三星都有利益輸送關係,但經過24場約談,約談對象包括網路寫手、公司關係人,其中也約談幾位被指名檢舉的,並確實掌握證據,部分與公司有利益輸送關係

孫立群認為,閱讀者依個人購物參考網路資訊的使用習慣,有可能基於信任多數親身體驗消費者的使用經驗,列入購買特定商品參考,是發言回文者是否受廠商雇用或與其有利益關係,自然會影響閱讀者對於其推薦內容或競品比較的信任程度,進而影響是否購買該特定商品的決定。

孫立群說,若以匿名發言的行銷手法,對消費者而言,會降低對事業行銷的認知,並無法知悉係事業所為,而提升該等寫手目的性發言內容的可信度,而對競爭同業而言,隱藏身分的發言內容,使競爭同業也無法知悉究是競爭對手所為,或是消費者言論。

也因此,三星公司等以人為製造的討論熱度及一人分飾多角、多人輪替共用帳號等方式,佯裝一般人發文博取網友信任的行銷手法,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的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這也是公平會首次引用公平交易法第24條處分。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0月23日第114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及受委託事業鵬泰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鵬泰公司)、商多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商多利公司)隱匿事業身分,以一般大眾之身分,行銷自身商品,對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商品為比較和評論之網路行銷手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三星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鵬泰公司300萬元罰鍰及商多利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三星公司與鵬泰公司自96年至101年間在每年合約之初,合議年度預估發言篇數,並以實際達成率及執行狀況,由鵬泰公司提供週報及月報,向三星公司報告整體操作概況、危機議題處理、本週話題列表、本週發文數據、Viral經營成效、正向(負向)回應重點摘要及下週操作規劃,使三星公司隨時掌握執行動態,便於三星公司行銷指示危機應變。執行方法包括大量聘請寫手及指定公司員工以個人申請帳號或公司提供公用帳號,於網路上以一般人身分發言,在Mobile 01等討論平台發言回文行銷三星公司產品,發言類型包括新產品上市評測、消毒三星產品負面消息、比較競品及突顯競品缺點,型式包括分享促銷訊息的資訊文、介紹新產品的開箱文、詢問文、心得文等,製造討論熱度,並要求每月達成規範篇數,藉此提高能見度。鵬泰公司並於101年間曾短暫將前述業務委由商多利公司為之。

公平會復表示,閱讀者依個人購物參考網路資訊之使用習慣,有可能基於信任多數親身體驗消費者之使用經驗,列入購買特定商品參考,是發言回文者是否受廠商雇用或與其有利益關係,自然會影響閱讀者對於其推薦內容或競品比較之信任程度,進而影響是否購買該特定商品之決定。故事業與為文推薦者之利益關係,依一般交易行為判斷,尚難謂非屬重要交易資訊。又以匿名發言之行銷手法,對消費者而言,會降低對事業行銷的認知,並無法知悉係事業所為,而提升該等寫手目的性發言內容之可信度;而對競爭同業而言,隱藏身分之發言內容,使競爭同業亦無法知悉究是競爭對手所為,抑或是消費者之言論,基於尊重消費者言論自由,及凜於得罪消費者之現代商務常態,競爭對手對此種被蓋布袋挨打局面易怯於反駁,且競爭對手亦因無法辨識係對手所為,而無法同普通商業競爭手段爭議般,採取行政或司法救濟。是以,三星公司等以人為製造之討論熱度及一人分飾多角、多人輪替共用帳號等方式,佯裝一般人發文博取網友信任之行銷手法,乃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之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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