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Google依法提供猶豫期間之處分遭撤銷! 法務局憂消費者保護將生漏洞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2012-12-27
發稿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人: 謝孟麗
聯絡電話:1999(02-27208889)轉2124
Google拒絕提供合理猶豫期,臺北市政府依法裁罰,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27)日表示,對此深表遺憾,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了解。
法務局表示,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僅提供消費者15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係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俟收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法務局表示,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求個別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訟,亦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法務局指出,歐盟去(100)年也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14日猶豫期間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外,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14日之猶豫期,法務局呼籲Google應善盡消費者保護之企業責任。法務局說明,市府目前已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Google釋出善意對待臺灣的消費者並儘快回到臺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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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法院判決北市府敗訴
結果北市府還是不死心要上訴
看來要正常在google play商店買軟體還有得等
嘟9375 wrote:
歐盟有14日猶豫期那...(恕刪)
歐盟原文是說
「在下載之前有 14 天猶豫期」
但是北市政府只引用「歐盟有 14 天猶豫期」作為告 Google 的理由。
網路上有原文,可以自己去 Google 看看...

UNicK27 wrote :嘟9375 wrote:
歐盟有14日猶豫期那...(恕刪)
歐盟原文是說
「在下載之前有 14 天猶豫期」
但是北市政府只引用「歐盟有 14 天猶豫期」作為告 Google 的理由。
網路上有原文,可以自己去 Google 看看......(恕刪)
UNicK27 wrote :嘟9375 wrote:
歐盟有14日猶豫期那...(恕刪)
歐盟原文是說
「在下載之前有 14 天猶豫期」
但是北市政府只引用「歐盟有 14 天猶豫期」作為告 Google 的理由。
網路上有原文,可以自己去 Google 看看......(恕刪)
UNicK27 wrote :嘟9375 wrote:
歐盟有14日猶豫期那...(恕刪)
歐盟原文是說
「在下載之前有 14 天猶豫期」
但是北市政府只引用「歐盟有 14 天猶豫期」作為告 Google 的理由。
網路上有原文,可以自己去 Google 看看......(恕刪)
我也很好奇下載之前的猶豫期是什麼?
連用都沒有用是要怎麼退?
可以解釋一下嗎?
9) Bette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relation to digital products
Information on digital content will also have to be clearer, including about its compatibility with hardware and softwar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any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example limiting the right for the consumers to make copies of the content.
Consumers will have a right to withdraw from purchases of digital content, such as music or video downloads , but only up until the moment the actual downloading process beg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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