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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未賠錢 韓生嗆:拿我沒辦法中國時報【陳文信、蕭博文╱台北報導】一位在台就學的張姓韓籍交換學生,前年在上完夜店後酒駕肇事,撞死早餐店老闆陳先生,法院判刑一年四個月,雙方並以賠償七百多萬元達成民事和解。日前張姓韓生刑期服滿,但賠償金只賠了卅萬元,明天移民署便要將他遣送回國;受害家屬趕著向他求償時,張生竟嗆聲,「我已辦好財產轉移,你們台灣根本拿我沒辦法,還幫忙買機票送我回家!」原來,根據我國《刑法》,外國人在台犯罪,只要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就得以驅逐出境。接獲陳情的民進黨立委陳歐珀表示,現行法律未要求外國人善盡民事賠償責任,肇事者一旦離台,便難以追償,台灣恐成外國人的「犯罪天堂」。二○一○年間,張姓韓籍交換生在台開跑車肇事,造成一死一傷,受害者家屬昨赴立院陳情,在記者會上泣不成聲。陳先生的兒子說,兩年來數度向總統府及法務部陳情,但未獲重視,就連追張姓韓生入、出獄的時間點,各機關都避而不答,彷彿是要掩護張生順利出境。陳歐珀則痛批,「政府官官相護,護到外國人去了!」內政部移民署專員王守華指出,移民署接獲地檢署通知,這名韓國學生刑期已告一段落、假釋出獄,現在在移民署暫時收容中,準備驅逐出國。目前依規定,若移民署沒接獲司法機關其他通知,這名韓國學生已無權在台居留,但只要司法機關通知,就會馬上配合,限制韓國學生出國。法務部昨表示,桃園地檢署已在七日撤銷驅逐出境處分,但檢察官無法將他限制出境。檢察司長宋國業建議家屬可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以韓籍男子有可能故意不履行義務,且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等理由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得依債權人的聲請或依職權限制韓籍男子住居。以上轉貼自http://tw.news.yahoo.com/%E6%92%9E%E6%AD%BB%E4%BA%BA%E6%9C%AA%E8%B3%A0%E9%8C%A2-%E9%9F%93%E7%94%9F%E5%97%86-%E6%8B%BF%E6%88%91%E6%B2%92%E8%BE%A6%E6%B3%95-213000376.html作者: 陳文信、蕭博文╱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3月13日 上午5:30
ming0724 wrote:撞死人未賠錢 韓生嗆...(恕刪) PO 這個新聞代表? 發生這種事情的不只韓國人前一陣子也有美國人在台灣撞死人 而且還是某公司總經理他也適用這種方法躲避罰則那你就不要用美國的東西了嗎?真的是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