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目前已於經銷商達成和解,在此感謝各位支持與建議。
文章內容將會刪除,再此統一回覆各位可能的疑問,後續將不再公開回覆相關訊息:
1. 此處理因有簽署保密協議(含刪文),故細節不詳述。
2. 有網友可能會說摸頭刪文,的確 想儘快處理完的不得已方法(已心力交瘁)。
3. 網友若有消費糾紛在不違法的方式下儘可能為自己爭取相關權益。
再次感謝各位支持,感謝!
「180天或1萬2000公里內有屢修不復的瑕疵,得以申請退車退費或換新車」
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_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
(一)交付後_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_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_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
要特別注意,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則「無法使用車輛」的天數在原廠有提供代步車的情況下,是不能累計的
希望能樓主能安全下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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