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奧迪奧迪原廠法務部不知下述買賣契約法律規定嗎;如奧迪福斯原廠沒有錯,跟本不用特定發給購買230型eTSI智能特仕版車主,1萬元禮卷,而是要發給購買任何車型的車主。
一,本人先問奧迪福斯展示場新車車主購買是那時候跟經簽定買賣契約,買賣契約上清楚表明購買日期和購買車型,,,,其在民法第153條已經有規定。
二,簽定買賣契約後,交車後,如車子有暇疵,就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請求規定。
三,奧迪福斯台中展示場在台中市政府消保官協調會上,拿出230型eTSI智能特仕版修改後型錄大擴言論,認為奧迪福斯原廠和經銷商是對的,任何購新車均要遵守,實際不然,說明如下:
1,在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之定義(7和9定義解釋)。
2,在來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7條有說明規定。
3,如對消費者的權益加以保護,如第11條第1項和第2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等規定。
4,而對於顯失公平之條款:應依
(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
(2)民法第247條之1
等規定辦理。
四,況且,如230型eTSI智能特仕版如是單線道,跟本無法顯示IQ-DRIVE,全部9項功能,因為至少有2項到3項,因為這些都要雙線道以上來判讀。
奧迪福斯經銷商還說那麼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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