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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固期!提供「一刀斃命」的錦囊妙計

『興訟』

大家都希望福斯延長保固,但福斯好像無動於衷!
走法律途徑,迫使福斯去屢行消費者權益的最好辦法!

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 條文中「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其意思就是車子有瑕疵,車主可依法
解除契約(保固期限)。因此縱然車子保固期間已過,倘若商品確實存在有瑕疵,依瑕疵之情節不
同,仍有機會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之法律效果。
※ 應注意時效(存證信函通知車商以避免權利消滅)

買賣契約之「保固責任」,一般係指出賣人在商品保固期間內之瑕疵負修補義務,消費者不必證明瑕疵之發生係在商品交付時已經存在,且出賣人不得舉證證明商品交付時無瑕疵而免責


補充:
物之瑕疵擔保的要件如下:
(一)需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即該車商賣車子給消費者之前,車子本身瑕疵(零件瑕疵)已存在。(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參照)
(二)需買受人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即該瑕疵需購車人於購車前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參照)
(三)買受人須於除斥期間內主張:原則上,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
儘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
三百五十六條參照)。購車人應於得知瑕疵後六個月或自之交車時起五年,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否則將因時效經過而喪失權利。
2012-07-18 20:5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錦囊妙計
你不早講~
我車子都買超過5年了~

你那飛遜了 wrote:
『興訟』大家都希望福...(恕刪)

kevin3321 wrote:
你不早講~我車子都買...(恕刪)


你可以依據這條:購車人應於得知瑕疵後六個月或自之交車時起五年,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重點"得知瑕疵後六個月"。


你那飛遜了 wrote:
『興訟』大家都希望福...(恕刪)


加油
重點是福斯不承認瑕疵!

你那飛遜了 wrote:
『興訟』大家都希望福...(恕刪)
和設計 www.dxa.tw

weipig926 wrote:
重點是福斯不承認瑕疵...(恕刪)


是不是瑕疵不是你我說了算,
更不會是福斯說了算,
而是法院說了算!

那法院聽誰的?
誰有道理就聽誰的,
只要你能找到第三方公正專業機關證明,
或是累積足夠的案例佐證,
(ex:同樣一萬台裡面福斯發生故障的機率比其他品牌高出多少百分比)
你就可以證明福斯設計有瑕疵.

如果設計的確有明顯瑕疵,
第一點應該不難證明,
但該第三方公正機關要有足夠的能力證明用料或設計出了瑕疵,
還必須要有一定的公信力,
所以巷口的車行就不用想了,
最少大概也要有財團法人車輛測試研究中心的等級吧....(車測中心有提供相關檢驗嗎?)


第二點困難的地方在於除了需要累積足夠的案例外,
還必須要證明其他車款沒有同樣的問題,
或發生率遠低於福斯的情況.

這官司不見得一定不可行,
但福斯的車輛在臺灣實在是太少了,
要累積到可證明設計或製造有問題的數量,
實在是有難度...

steve5 wrote:
是不是瑕疵不是你我說...(恕刪)


大大您說的很正確!

"瑕疵品"福斯他可以不承認,可以不保固,可以不鳥消費者,但消費者仍可依法維護自己權益。

我知道大多數的車友不愛上法院,只單純希望得到如中國福斯汽車的保固期。

小弟拋出"以戰逼和"的手段,其實是迫使福斯汽車妥協,車子獲得延長保固期的方法,甚至消費者更可得到比延長保固期更好的權益,但萬事兼備,只欠東風。

各位車主加油了!
你那飛遜了 wrote:
大大您說的很正確!"...(恕刪)

重點是台灣福斯的代理商是英商太古集團,就算把問題丟給德國福斯汽車,德國方面也只會請消費者去找台灣代理,也就是太古集團,那麼大集團後面一定會有法律部門

法院上見也有車友處理過,多數解決方式都是簽下保密協定,上法院個人要怎麼贏過跨國集團可以指點一下嗎

不是質疑,只是真的很好奇車主要怎麼做才可以贏過太古拿到應有的權利?

且上法院要花錢也要花時間,長期訴訟下除非本身有錢有閒,不然對大財團的訴訟一般百姓怎麼玩下去
或許可以辦個 VW與Skoda的車聚,然後
其中一個行程就是太古集團總公司,一塊
舉牌施壓抗議去。

辦個幾次,並約水果報或數字週刊去採訪。

說不定變速箱10年保固就實現了。

有對岸的經驗與模式可以作為參考,不過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有利證據與律師費!如果把這些已維修的錢拿來打官司應該夠了,再向其他車主募捐,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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