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cus wrote:
以下講的可能不順許...(恕刪)
非常讚成!
我住新北,很少出遠門,幾乎都在市區,也很少深夜上高速公路或開山路,原本車上前擋是貼30%及車身20%,
在沒有下雨的情況下,會覺得透光不夠的情形大部份是在進停車場、晚上開山路或是在路燈較稀疏的路段,
但在下雨的時候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如果遇到夜間下雨且照明不足路段,那幾乎只有大燈照到地方才看的到,
其他角度幾乎是一片黑....
所以在今年6月忍不住就決定把前擋跟前座換成70%跟45%,目前用起來只有白天太陽直射時會覺得比較熱以外,
夜間開車真的是不同的 "光" 景。
lomm0820 wrote:
非常讚成!
我住新北,很少出遠門,幾乎都在市區,也很少深夜上高速公路或開山路,原本車上前擋是貼30%及車身20%,
在沒有下雨的情況下,會覺得透光不夠的情形大部份是在進停車場、晚上開山路或是在路燈較稀疏的路段,
但在下雨的時候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如果遇到夜間下雨且照明不足路段,那幾乎只有大燈照到地方才看的到,
其他角度幾乎是一片黑....
所以在今年6月忍不住就決定把前擋跟前座換成70%跟45%,目前用起來只有白天太陽直射時會覺得比較熱以外,
夜間開車真的是不同的 "光" 景。
明智的選擇!
其實我真的佩服貼的超黑的車
能夠不顧自己安危跟路人性命就這樣天天開在路上
最近下雨多,就很怕遇到這種車,因為通常他們也會改霹靂無敵打鳥的車燈或者乾脆給你市區開遠燈
透光率不良的汽車隔熱紙在增強密閉性、保護隱私的同時,
毫無疑問的降低了車窗可見光的透射率,改變了汽車車窗的折射率和反射率。
拿前擋為例,汽車前擋屬夾層玻璃,即為雙層,如前擋玻璃貼膜後,窗外的景象
投射到眼中需要折射四層,長期行駛帶來的不會是視覺舒適,而是視覺疲勞,
且不利於觀察行駛路況。
若在前檔玻璃使用深色隔熱紙來達成防曬效果,但在夜間行車時
與雨天行車時能見度極低,帶來的安全隱患得不償失!
據國外研究表示,人類眼睛的可視距離是隨入射人眼中可見光的減少而降低的,
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70%可見光透過率是人眼可視距離的一個轉折點,
當入射眼睛的可見光在70%以上時可視距離減少的比較慢,當入射眼睛的可見光低於70%時,
可視距離急劇下降,即正常情況下能見度為10公尺距離時,透光率僅為50%上下的前擋玻璃,
能見度卻只有不足三分之一的正常能見度,也就是說,此時的能見度將不足3公尺,
發生車禍的機率遠高於正常透光率前擋。
透光率示意圖(圖片來源:網路)

台灣現有法規(圖片來源:本人信函)

世界各國隔熱紙使用法規(圖片來源:網路)
美國

日本

新加坡

澳洲

韓國

馬來西亞

英國


中國


香港

以英國為例
英國道路車輛條例1986年法案詳細說明了英國窗戶調色的合法性,
並且經修訂的規定了必須通過擋風玻璃和前側窗戶的最小光照水平。
對於在英國的法定窗口色調規格是:
汽車在1985年4月1日或以後首次使用通過擋風玻璃透光率必須至少為75%。
前側窗(駕駛員頭部的任一側)必須允許至少70%的透光率。
使用非法隔熱紙的後果,則可能發生以下情況:
可以被停止駕駛和罰款 - 警察可命令停止車輛 - 如果被認為危險駕駛,可以被給予禁令,可以被扣押!
將被要求除下隔熱紙(這將花費),並提交車輛到警方驗車,確認已恢復。
如果發生事故,可以證明非法隔熱紙造成的視力下降是一個促成因素,很可能會得到部分或全部責任 -
即使它不是在正常情況下駕駛所造成的錯誤!另外保險公司 - 如果他們站在看待完全接受
責任的位置 - 可能會決定駕駛的保險失效!駕駛會看到自己的費用,包含自己的車輛和任何
其他損害第三方車輛或財產。
歐美日國外夜間致死率肇事,高於日間2到3倍,
但台灣卻高到7.5倍!
新聞出處:中時電子報
國道死亡肇事率 夜間為日間7.5倍
高公局統計去年國道深夜11時到隔天凌晨6時死亡肇事率,為日間凌晨6時到晚間6時7.5倍,
明天起是3天國慶日連續假期,夜間到清晨有免收費措施,高公局提醒用路人睡飽再上路。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說,夜間行車風險原本就較高,去年凌晨0時到隔天清晨6時
國道事故率占全天25%,但死亡事故比例卻達全天34%。
高公局也引用歐美日國外相關夜間肇事分析文獻,夜間行車肇事嚴重程度,
包括致死率及肇事率,都高於日間約2到3倍。
高公局表示,夜間車流量較低,車速普遍較快,一旦發生事故較嚴重,
特別呼籲用路人,夜間行車,睡飽再上路並務必小心駕駛。1051007
透光率不良的隔熱紙,可參考新聞內行車記錄器的影片,
新聞出處:蘋果日報
天雨路滑一團黑 國道自撞再遭4車追撞

(影片來源YOUTUBE)
https://youtu.be/pInLoHqcMpM

透光率20%、35%在晚上有多黑?靜態下就是這麼黑

AlfaBrera32 wrote:
國家有規定,但缺乏...(恕刪)
是的,我也有考量到這點。
交通部書函
發文日期:106年6月15日
為維護車輛行車安全,
(安全玻璃)檢測基準項目對於車輛玻璃之可見光透過率試驗,
已明訂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出廠之新車,
前檔風玻璃可見光透過率不得低於75%,
前擋風玻璃之玻璃窗不得低於70%,
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新出廠之新車,
前檔風玻璃或前檔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可見光透過率不得低於70%。
為因應民眾有另於車窗黏貼隔熱紙或不透明反光紙情事,
公路監理機關應辦理定期檢驗、臨時檢驗或稽查,
如發現民眾之車輛擋風玻璃有違規使用情事,
將判定檢驗不合格,並依同規則第46條規定,
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
惟該等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
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
吊扣其牌照,以維護交通安全。
函送交通部公路總局(依說明辦理)
(圖片來源:本人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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