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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車如無改裝為國外組裝問題
看來下部車無緣換VW

戴爾 wrote:
如果福斯都這樣的那...(恕刪)


背後老闆都同一個
推拖拉的行為都一樣吧
事主是單方面po文~

在這邊po一點用都沒有~

我建議直接連絡蘋果日報讓真相大白~~

維護廣大福斯消費者權益








福斯換成直營根本是換湯不換藥

本來也想買新地瓜 想想還是算了~~~
推一下;

難以認同原廠這種服務態度。
才剛推出新車新地瓜,一片叫好,現在又出現這個事件,不知會不會有影響
真的有誇張 , 支援你了

很難想像這件事如果發生在我身上 , 我都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希望你可以拿回款項 , 換一家吧

playboy2006x4 wrote:
小弟三個月前與北投太古福斯買了一台最新款Passat b8全新車

結果上個月底車發現車內淹大水 淹到幾乎可以泡腳了

回維修廠檢查技師告知是出廠時冷氣風箱排水管沒有接好

冷氣水直接流入車內底部

導致車底所有電線跟電子零件全都泡水至少三個月

還出現部分生鏽情形

結果維修廠居然只打算將水管接回並將車內曬乾了事

我們提出合理的安全疑慮

擔心未來車內電子設備受潮生鏽情況嚴重會危害行車安全(可能火燒車)

已經有例子(1分10秒後)#水真氣無孔不入#
按這裡檢視外部影片 (按這裡在新視窗中開啟影片)




希望能夠換一台新車 或是原價(折舊)退回

此事反映到太古經銷商,台灣福斯總代理,德國原廠

他們三方互相推卸責任 還拿出買賣合約壓我們

甚至現在要求我們把停在北投維修廠的車子取回

不然一天要收我們500元管理費

但我們認為車子取回來就代表結案了事了

堅持想要等福斯給我們一個交代


如此大的國際品牌在台灣的總代理及經銷商是如此的不尊重消費者
經過此事小弟真的對於福斯這品牌失望透頂啊!


詳細事發日程敘述如下:

7/29 發現汽車內部淹水情況十分嚴重,送去維修廠做檢查,與技師討論結果為先將內部完全曬乾,並且與太古北投維修廠確認會使用除濕機。

當天淹水照片(地毯用收壓下去 會更誇張)

副駕駛地毯

右後方地毯




8/3 我至維修廠視察汽車情況時,發現我的汽車完全呈現密閉狀態,車門車窗天窗皆未展開,導致在如此炎熱的氣候下經過了五日車內潮濕完全不見改善,甚至於副座地毯下硬體設備出現生鏽情形。(貴廠人員告知是因為快要下雨而未開車窗車門,事實證明當日北投區完全沒有下任何一滴雨,試問若我們當日沒有察看是否就會繼續悶住一整日?維修廠狡辯、怠惰的處理態度令人不敢苟同)
另外當日我明確告知林金龍副廠長等車內完全曬乾後先勿將地毯等覆蓋物復原,待我取車當日查看車內硬體設備生鏽情況後再行復原,林先生也確實允諾。

地攤掀開狀況(已經生鏽)




已經受潮過的車內線路




8/12 我接到北投福斯接待陳章豪先生的來電,被告知車內已全數復原,並要求我取車,我詢問為何沒有按照我8/3要求,陳先生只有回覆此行為是副廠長要求。
請問此舉是何居心?為何不讓車主查看車內狀況?難道是維修廠心虛嗎?

8/14 寄出客訴信給德國福斯,於8/16得到回信,來信內容給我們一支台灣福斯的內部電話,說台灣會幫我們解決問題請我們和台灣這邊聯絡。

8/17 致電台灣福斯與客服主管王小姐接洽,40分鐘的談話時間,王小姐猶如機器人般不斷複誦買賣合約條款,完全沒有溝通兩字可言,最後雙方沒有共識,王小姐再度把球踢回給太古維修廠,還說太古賣的車跟台灣福斯沒有關係!!!,要我們與維修廠廠長聯繫,同時威脅我們汽車不取回就是一天500元保管費計價。通話結束後致電維修廠鍾廠長,溝通沒有進展,甚至遭廠長嗆自己去找消保官處理。

8/23 北投福斯林金龍副廠長來電,一樣宣讀動產法條,堅持車輛已經處理好,叫我們趕快遷回去,不然一天五百元 五百元 五百元 ...以下錄音檔
(對話很差勁!沒有服務可言)
按這裡檢視外部影片 (按這裡在新視窗中開啟影片)

總結:我只能說福斯的車真的不能買!除了本身車輛狀況不斷外,連台灣的福斯總代理與太古經銷商,態度上都有很大的問題,
要買福斯的網友,請多留意吧!這種惡質台灣分公司,連同德國人一起來欺負台灣人!大家眼睛增亮點!

再來我還會爆料北投保養廠把客戶的引擎蓋敲凹,還跟客戶說鈑烤費用一人一半
(恕刪)


這就是台灣的福斯汽車...
好幾個朋友自從買了vw,下一台車都肯並不會再買vw車。
這是進口車吧? 那所謂出廠時冷氣風箱排水管沒有接好

不就是說在德國就沒有接好囉? 德國人沒接好誒!

到台灣前就已經漏水的話 這樣還不換車給客人?

還是換一部也沒好哪去? 德國人不是很嚴謹嗎?


車廠的心態應該是 進口時買斷了

瑕疵車自己吸收的話就虧定了

所以只願修不願收
如果您指望爆料能讓他們退步,我想他們也不痛不癢,更何況一台車的費用車廠也不願意吃下去。
有時間PO文,不如直接找律師研究提告比較實際。
這在國外早就被告到脫褲子了~~~
認為站得住腳,就走訴訟比PO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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