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要換車道之前,Jouston一定會把方向燈打好,轉頭看看後面,然後回頭時看一下側邊跟中間後照鏡,再換車道。
只不過,由於手續繁複,經常碰到忍不住Jouston做完確認動作就硬擠過來的駕駛。尤其是藝高人膽大的職業駕駛們。
數月前Jouston才碰上一個由於後照鏡死角而發生的車禍。肇事對方是職業駕駛,由於太習慣方向燈不打、不轉頭看、加上路口變換車道而發生。
結果是耽誤了Jouston上班一個小時,也耽誤了這位職業駕駛車上的一位女性乘客。
再呼籲一下行車安全守則。變換車道請務必打方向燈,請務必在安全的情況下轉頭看看,請務必再次確認後照鏡。
被譏笑也無所謂,人人都這樣開車,我們住的地方會更好。上路更安心。
自爆吧!小寶!
要是這種情況下
甲:本來開在國道的外側車道大約時速90公里的速度向前前進
乙:打算從內車道超車,當時時速約100左右未超速
要是乙在打了方向燈後馬上變換車道到外車道,過了四分之三的車身
但是還有四分之一的車身,擦撞到來不及煞車的甲
姑且不論傷亡情況
單就駕駛的過失來說
如果乙認為超車時已預留適當的行車距離而且有打方向燈也沒超速,死不認錯
甲是否要向國道警察做任何的舉證?比如說其他證人或是發生瞬間的任何影像紀錄?
還是只要評斷兩車的傷痕與駕駛人的說詞即可?
我會這樣問的原因是
在高速公路高速行進時,發生這種擦撞很有可能兩台車因為慣性的作用而不會停在原來擦撞的位置
而且很有可能因為太過突然,地面上的煞車痕跡短而且不明顯
這種情況,如果是甲該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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