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94088 wrote:
又扯到政府!!!莫名...(恕刪)
不好意思 我不是政治狂 我甚至不看電視 也不投票的 因為選誰都很爛
在歐美 只要是因為設計失當 害死人 往往賠償是數十億美金計 不管你是多大的財團
所以歐美動輒 不計成本 大規模召回瑕疵產品
例如以下案例
http://fjthk.now.cn:7751/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6185&Type=mod
在產品責任案件中,很多生產商並不知道產品缺陷的存在,訴訟中一般要求原告證明缺陷的存在。這種情況下,生產商主觀故意的可能性比較小,被判處懲罰性賠償的可能性也很小。但是,有些生產商的行為是極端惡劣的,在產品進入市場前就知道產品缺陷的存在,仍然將產品投入市場。美國產品責任歷史上最為有名的福特汽車公司案最能說明這一點。Grimshaw v.Ford Motor Company[40]案中,美國福特汽車公司在投入生產之前,就知道汽車設計是有缺陷的,但用風險效益標準衡量避免安全的成本和不採取措施帶來的效益。原告訴訟團的專家證言證實,平托的油箱和後部結構設計存在事故隱患,當汽車在以每小時20至30哩的速度行駛中碰撞時,油箱會因碰撞起火爆炸,消費者將面臨嚴重傷害或死亡的危險。如果改進設計(增添加固和減震裝置),油箱因碰撞而爆炸起火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但福特汽車公司沒有那樣做。一項公開的報告顯示,福特汽車公司對此風險很是知曉,卻適用“風險效益”標準來比較減少油箱起火的機會。一輛汽車需要增加的安全裝置花費11美元,總共有1.25億輛汽車,減少安全隱患的總成本為1.37億美元。改進後的安全裝置可以減少180人死亡和180人的嚴重燒傷。以20萬美元計算生命的價值,以6.7萬美元作為避免傷害的價值,最後安全成本的總額為4950萬美元,比1.37億萬美元的改進設計成本少得多。陪審團裁決懲罰性賠償。可見,福特汽車公司明知道缺陷存在,並很可能給消費者帶來傷害,卻為了降低成本,無視這個缺陷的存在。因此,在產品責任案件中,產品投入市場前明知缺陷的存在是重要條件。
在台灣 我看就算真的有人因而被撞死 車商也不管的 因為根本沒有懲罰性賠償這種法令 可以約束牠們不要冒險用可能有危及安全的零件 害死一個人 你證明了 告贏了 了不起賠幾百萬
今天若政府真的有在立法保護平民百姓 大家都不會受害了 不管你買哪種車 都一樣會受到保護
這種事 不怪政府 怪誰
有點邏輯觀念好嗎.. 專門罵綠或罵藍的那種才是政治狂 那種人才什麼事都要扯政治
難道我看到路沒鋪好 也不能罵政府沒做好? 這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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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問題不是可以上來討論解決之道.或發洩心情?怎麼來說都不能說了??...難道討論區裡面只能是一言堂
台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