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認識陳姓經理啊~
以下新聞內文 原新聞連結
2022-02-08 11:20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奧迪福斯汽車公司陳姓財務部會計經理每月薪資高達14萬餘元,他以員工價155萬元購入市價341萬元的奧迪A7,又以員工價84萬餘元購買市價99萬餘元的福斯汽車,卻在短時間內過戶他人。公司認為他違反員購優惠規定,提告求償違約金,一審判陳應賠償66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加碼判賠,陳共要賠償83萬餘元確定。
奧迪福斯提告主張,為回饋員工,訂有員工可以低於市價價格購入品牌新車或中古車的福利政策,但為避免員工轉售套利,影響市場價格,限制員工不能在特定期間內轉讓汽車所有權。
公司指出,陳姓經理2019年12月9日以員工價155萬元購入市價341萬元的奧迪A7、2020年2月5日以84萬餘元購入市價99萬餘元的福斯汽車,分別不到1個月、4天就過戶給他人。
奧迪福斯指出,陳違反公司政策,因此奧迪A7部分依約請求市價20%違約金,共68萬2000元,另福斯車部分則求償價差14萬9700元,總共83萬1700元。
陳抗辯,公司要求員工購買優惠車輛時,必須一次給付完車款,她因對奧迪A7十分心動,但一時無法提領定存或變賣資產,才在資金調度需求下,向他人借款現金150萬元,並以借名登記方式作為擔保;福斯車部分,也是向另名友人借款購車,借名登記作為擔保,他並非變賣車輛套利。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不採信陳的說詞,認為購買奧迪A7部分,違約金應以市價15%來計算,陳應賠償51萬1500元;福斯車部分,認為奧迪福斯求償有理由,陳應賠償14萬9700元,共計66萬1200元。
陳不服一審判賠奧迪A7部分而上訴,另對判賠福斯車部分沒有意見,未上訴而確定。奧迪福斯則上訴認為陳應再賠償剩餘違約金。
二審認為,購車單交易條件載明,員工不得於購車後9個月內出售車輛,違反者應給付市價20%違約金,認為陳一個月內變賣奧迪A7,確實應給付違約金。
再者,根據相關卷證資料,認為陳過戶奧迪A7的時間點,與清償借款債務之間沒有關聯,不採信陳的說詞,判陳應給付68萬2000元違約金確定;再加上一審判決確定賠償的福斯車價差,陳應共賠償83萬1700元確定。
另外,陳因違反員購規定,被公司降職又被調職為總經理室支援專員,他拒絕報到而被解雇,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認為奧迪福斯解雇不合法,判陳勝訴,可上訴。
搞不清楚狀況就算了還可以到2022還搞不清楚
你真的不容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06&t=6308330
那個員工在2019年底大改款上市買2018年出廠的舊款A7還是主管車 你以為全新車喔?
sidetheboy wrote:
奧迪的價差好大,奧迪(恕刪)
只有那種講話沒道理胡扯瞎掰加心虛的玻璃心才會把別人加黑名單逃避現實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9%2c%e5%8b%9e%e8%a8%b4%2c419%2c20210203%2c1
貪小便宜
價差這麼大,買來自己開都爽,一年後再脫手完全不是問題。
會計經理,居然連銀行車貸都搞不定,需要找『朋友』借?
被告於108年12月9日以員工身分向原告購買奧迪汽車,
該車輛是107年2月出廠,建議售價(MSRP)341萬元,實際購得價155萬元,
被告於108年12月30日登記取得,
於109年1月2日移轉登記予他人,
再於109年4月20日由他人移轉登記予被告(購車單見聲證3)。
被告於109年2月5日以員工身分向原告購買福斯汽車,
該車輛是109年1月出廠,建議售價(MSRP)998,000元,實際購得價848,300元,
被告於109年3月27日登記取得
於109年3月31日移轉登記予他人,
再於109年4月28日由他人移轉登記予被告(購車單見聲證7)。
有定存、會計經理,沒現金買車一直借、一直買,當然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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