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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奧迪門市前業務詐騙侵占10餘萬元, 但門市經理表示他們無任何責任?


微微55 wrote:
不覺得我舉的例子跟...(恕刪)


真的懂法律嗎

來來 強者我朋友是律師

他打過類似官司 他說

台GG這個例子 公司當然有責任

因事實發生是在公司任職期間


公司得負起管理監督之責任


提告是可以打得贏的 不過有一樣很重要關於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沒有XX 那公司就不會有事了


但強者我朋友沒告訴我 掯掯....

henrylin66 wrote:
民法第188條《僱...(恕刪)


了解
這種東西還是透過公司原廠有蓋公司印跟簽約會比較好一點~

至少留存一份有利的證據~

請業務代購通常都是為了省便宜才這樣做~

後續當然出問題就會比較麻煩了一點!
對阿,不知道在舉什麼例子.

ian1970 wrote:
雖然我也是贊成直接...(恕刪)
1.公司無直接責任,但有道德責任及維護自身商譽的責任
2.公司有管理疏失上的疑慮,有些公司在業務人員離職後,會通知業務往來客戶並重新指定負責服務的業務
3.要反告客戶??告誣告嗎?鬼扯!!總公司客服專線客訴該經理~有威脅恐嚇之嫌,令人心生畏懼

屁話講這麼多,直接提告就對了~對象:奧迪業務XXX,公司才會願意跟你談

henrylin66 wrote: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一間沒制度沒擔當的公司,不值得消費者再次信任!


既然你引用的民法也有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況
那為什麼你已經認定是公司沒擔當???
Audi真是自找麻煩,vw skoda都標配acc aeb了,更高階的品牌居然不給,除了ACC+AEB多加個LKA還差不多...
會買audi不差那一點,直接加在車價上就好了
他們無任何責任? 他們無任何責任? 他們無任何責任?



;;; 他們有無任何責任?尚有爭議,,
;;; 趕緊先對那個人採取行動,,
先想辦法讓台澳總公司知道 也想辦法寫mail去德國原廠

要吿也就是吿總公司詐欺 不用吿營業所或是個人

存證信函寄去總公司 營業所也沒辦法裝死了

要挖出離職業務 也是很容易的

據我所知,原廠售服沒有在賣ACC的套件,那位業代應該是去外廠訂的吧?

去外廠代購改裝零件,跟樓主發生的糾紛,跟原廠沒有直接關係,要看經銷商如何有智慧的處理。

話說回來,無論責任歸屬如何,業代良莠不齊,只是不斷的破壞品牌形象,可惜了這個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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