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samuel wrote:
媒體要報導 也需要是有關"公眾利益"的事項 不是個人糾紛理賠事項...(恕刪)
這樣來說的話.柴油車造假事件也跟公眾利益無關吧,因為
1.不是每個人都買VAG 集團的車
2.就算買VAG集團的車,也不是每台都是柴油車
3.就算買的是 VAG 集團的柴油車, 也不是從創廠到現在的每一台柴油車引擎數據都有造假
不知道以上論述是否有誤,還請各位大大指點

chuangs4 wrote:
這件事明顯是車廠人員(部門主管, 保險經辦, 管銷)出了問題, 甚至可能連保險公司業務也牽涉其內, 因此要證實這其中涉及人謀不臧, 事主必須取得較具體的內部文件或資料, 否則很難突破這類共犯結構, 甚至虎頭蛇尾, 最後落得大家只是喊爽的結局....
其實要構成刑法的詐欺罪最重要的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具有"犯意"或"動機", 若依事主所定義的對象"內湖奧迪", 那就必須提出證明對方是具有犯意的, 但我說台灣奧迪公司這麼大的規模, 你要用單一個案說服法官或檢察官內湖奧迪公司是知情且故意為之, 恐怕不符比例原則, 除非發生多起類似的案件, 否則我猜檢察官根本懶得發動偵查, 最終多會依據奧迪與保險公司出具的書面資料來做判定, 屆時這些內部文件是否已經過修改或節略(既無發動偵查, 就不存在偉造文書的假設性問題)? 又證人當庭是否如與事主溝通般的如實陳述(電話錄音不能算證據喔)? 我看是不太樂觀, 加上這類案件在許多檢察官的眼裡實在太小, 極可能會被心證為"消費糾紛"而非"詐欺故意", 畢竟要用刑法辦詐欺罪就如前面我貼的前提條件, 這事還有很大的遐想空間...
此案我猜走下去可能的結果, 就是檢察官認定不起訴(針對內湖奧迪犯詐欺罪)或緩起訴處分, 並責成民事再議, 繞了一大圈事主還是要坐下來跟內湖奧迪談補償, 想當然爾這種撕破臉的和解條件不會很好,對方了不起就是賠你一隻新的保桿, 或加上大小保養, 就兩手一攤, 表示已盡最大誠意, 但事主若想長遠一點, 日後你的車是否會因此被原廠貼上標籤? 這樣還能放心回去保養嗎? 會不會搞到後來心情生活亂糟糟, 倒不如把車賣了比較痛快....
另外建議樓主的標題稍微修改一下, 將"詐欺"改成"欺騙"會比較妥適, 內湖奧迪目前不回應並非心虛或示弱, 也可能靜靜的觀望後續甚至蒐集對自己日後訴訟有利的資料, 若在判決確定前指控他人詐欺, 然最後並非法院認定的事實的話, 要小心對方律師可能會有的反撲動作, 防人之心不可無, 千萬別因為區區車子維修的糾紛, 讓自己陷於不利的境地, 供參考!...(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