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能是出廠時公差大到要轉螺絲才能調整
之前就有案例了
標誌有一批車進台灣
引擎蓋螺絲全部動過調整公差後點漆
但是是在國外調整後進台灣的
車主賣車時被告知有更換鈑件 後來鬧到法院
台灣代理商開證明 說引擎蓋沒換過 是國外調整公差才會轉螺絲
後來也是消費者吞下去
福斯之前也有案例
車身號碼打錯 驗車才發現被告知
後來福斯直接把舊的號碼打XX 在下面重刻 超屌的
ez111111 wrote:
小施剛上新影片法院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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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取高等法院判決內文
若准被上訴人解除買賣契約,因系爭車輛之里程數已有2,323公里(本院卷一第309頁之儀表板照片),系爭瑕疵對被上訴人使用系爭車輛並無任何影響,且出廠已4年多(士林卷第46頁之原產地證明書),並考量系爭車輛已正常使用多時之折舊率,則上訴人取回系爭車輛之現值應不足238萬9,500元等情,可認本件解除契約對上訴人顯失公平(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第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359條前段規定解除契約,不應允許;此外,系爭車輛雖存有系爭瑕疵,上訴人為不完全給付,然系爭瑕疵不致使被上訴人持有系爭車輛全無利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亦屬無據。被上訴人備位之訴依民法第359條但書規定,主張減少價金,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車輛價值10%即26萬5,500元【計算式:2,655,000×10%=265,500】,依鑑價協會鑑定報告之說明,自屬有理。又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另主張依民法第360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減少價金,係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本院卷二第200頁),本院自毋庸再為一一論斷。
車主訴訟歷經原審 , 高院裁判
請律師的費用加上裁判費
可能比台奧應賠償26.55萬元高
依此個案
雙方能協議和解
應該是比較快速,有效解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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