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卡迪 wrote: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損失程度不同, 一旦肇事了, 而且離開了現場或是現場沒有經過適當處理, 就是逃逸!!
.(恕刪)
肇事逃逸嚴格上是一條罪是指刑法上有責任, 肇事者才不敢跑,
如果對方沒受傷沒死亡, 有肇事有逃逸, 你要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 罰的錢比超速還要少, 有何意義?
有肇事有逃逸, 對方沒受傷, 你去法院告看看, 看法院受不受理你的提告, 就知道了
你車被撞了, 還可以提民事要對方賠, 但對方跑了你沒受傷, 法院不會理你的
所以沒人傷亡, 有肇事也有逃逸, 不叫"肇事逃逸罪", 它的罰責就跟紅線停車, 超速差不多,
沒有約束力的,
所以甲車半夜撞了停在路邊的乙車, 甲車跑不跑? 假設乙車因而要修5萬元,
1. 跑掉了沒被抓不用賠半毛錢
2. 沒跑要賠5萬元
3. 運氣不好逃逸被抓了賠5萬元+政府罰1000元
多數會逃逸的, 但不要叫他肇事逃逸, 因為這是刑法上的罪名, 這時不適用,
警察也不會叫這情況叫肇事逃逸, 因為肇事逃逸在警察來說是要移送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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