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路經台中市太平區長安路,遇有路邊停車會車還刻意速度放慢煞停等他過,結果還是被撞,撞了之後竟還聽到加油門跑掉的聲音(因為左邊的後視鏡被撞掉了),警察來了確定我車都停在雙黃線內,後面等待過程其他車子來來去去都沒問題,可見就是對方車速過快又跨越雙黃線肇事,本想說天黑又開大燈,行車記錄器可能拍不到車號了,但到警局一調監視器,黑色三菱車牌號碼清清楚楚,應該有紅外線吧,警察說就等對方到案說明了,我的車是今年一月過戶的2006 A4 B7,還好不是新的心不會很痛,請問大家後續處理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xzk4mQB0qM&feature=youtu.be
kjhgfdsa1021 wrote:
對阿,肇事逃逸要有人...(恕刪)
誰告訴你肇逃要有人受傷死亡才成立?
不要亂教!!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損失程度不同, 一旦肇事了, 而且離開了現場或是現場沒有經過適當處理, 就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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