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東西真的有瑕疵存在,依樓主所說,因為買家很快就把有瑕疵的事情告知樓主了,
所以依法買家是有權利要求解約的,除非有下面三個例外狀況:
1.那個瑕疵無關緊要;
2.交易前樓主已經把東西的瑕疵告知買家;
3.因為買家的重大過失才在面交時沒發現那個瑕疵。
另外,買家要是告起詐欺會很麻煩的,當然成立的難度極高,但是過程會很麻煩,
還是建議樓主謹慎處理,惹上訴訟真的很麻煩。
法條貼給樓主參考:
民法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心中有鬼就不要來取暖!
智慧型產品如果好用你會賣?
除非是購入更好機型。
如我在9月份購入二手ifive x2 8.9"台灣PCHOME貨。
賣家給我發票,我一看日子距離他買才第10天,心中頓時大問號?
賣家很急,連我要做簡單測試都支吾其詞,躲躲閃閃!
我就簡單檢查外觀,流暢度;就交易了!
回到家大約2小時才測完所有功能。
發現一卡車問題,就簡單GOOGLE一下。
1.WIFI好弱
2.聲音好小
3.LINE會破音、斷斷續續
4.螢幕黃屏嚴重
5.玩遊戲卡頓到不行
6.頁面滑動比我的三星平板、IPAD3、還差非常多
7.播放影片不像我另2台可滿屏
8.螢幕旋轉過慢
9.解鎖螢幕有簡體字天氣預報
這台IFIVE X2 8.9"還是當時MOBILE01討論區最HOT的勒。
如果當下有2小時給我檢查,試問我會買嗎?
答案是不會!
原本是想買給我媽用的,最後把我IPAD3貢獻出去了!
後來我一直努力修改、查詢、刷ROM;上述問題只剩螢幕旋轉過慢!
試問有多少人,像我這樣認賠,又有多少人會去刷機?
導致我後來猛在X2討論區狂發如何修改步驟,最後還被版友虧,X2怎一天到晚再討論刷機阿?
我心中想你以為我願意嗎?
初衷不希望再有受害者!
目前IFIVE X2 刷ROM 名符其實的順暢。
最後奉勸:
如果有問題;給人家退是公道!
如果沒問題;給人家退是公義!
最多再找買家買而已!
千萬不要以身涉法,最後會吃虧的!
就連我最近購入台哥大tab3 8.0經我回家拿放大鏡檢驗,店家都只能乖乖讓我一直換到無瑕疵!
前後共換了5台!
你想你的情況會過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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