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07年4月9日快過保固期告知商家故障事由,經廠商回報軟體回復原廠設定及軟件更新送回消費者使用,
消費者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問題相同狀況無法解決,電洽商家,商家說明平板APP軟體影響大,
但消費者使用2款遊戲APP或是不使用也有出現相同問題,店家認為是軟體問題,
消費者跟店家說明消費者本身在自行測試如還有問題會送回商家並要求換新貨,
商家客服回報給主管在考慮後掛斷電話,於10月初某天消費者壓螢幕邊邊角角發現問題點並回報商家問題出在於硬體問題不是APP問題,其他平板對於遊戲或平常APP也不會螢幕切半當機,要求更換新機或免費維修,
商家客服回報主管後,主管回應是因過保固期不給予換新貨或免費維修,
但平板電腦福利品原本只外觀上的差異瑕疵並不是內部零件有換損,本產品內瑕疵工程人員於第一次維修無法察覺,所以要求商家更換未果。
以下廠商回復
說明:
一、此商品為於 MOMO 富邦購物網購買之 ”Samsung Galaxy Tab S3 Wi-Fi32G 福利品”,商品於販售時已於銷售網頁清楚載明保固期為”三個月”,消費者於購買後本商品並未於消保法規定之猶豫期內辦理退換貨,即代表本保固期要約已成立!
二、本品經查客於 107 年 1 月 20 日訂購,客在 107 年 4 月 11 日向本司反映商品於使用線上遊戲軟體”天堂 M”時會有一半螢幕出現殘影,但此為不定時出現,非常態狀況!基本上此客戶僅於使用此單一軟體出現問題,依常理判斷通常非為硬體瑕疵,應為軟體之設計問題!但本公司基於良善服務原則,仍代客送維修中心檢測,且測試結果為”商品功能正常無瑕疵”,處理過程中並無收取任何費用(相關檢測費用已由我司吸收),且無償協助客戶將軟體升級後於 107 年 4 月 17 日返還。
三、直至 107 年 10 月客才再度致電反映螢幕有問題,其反應之時間點已遠超過保固要約之期限,此商品不論消費者之要求為何均須收取相關處理費用。
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我只能說廠商只拿保固過期為由來合理化,第一次工程師判定是軟體問題可是我用2個軟體了也是有這問題,有隔一段時間再問克服如果問題還是一樣再送回去他們也是說軟體回復原廠(有修跟沒修一樣),後來隔沒多久我才發現問題出現在硬體方面
因我使用方式是放在桌上用偶爾哪起來用沒觸摸到損壞範圍,當發現是硬體問題時廠商卻不處理所以我也送過消保伸訴1次了廠商不想協調,所以把案件送給消保官來處理。

所以問大家這事的對錯或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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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簡易庭判決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北消小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主 文
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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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已於保固期限內向被告富邦媒體科技公司通知系爭商品有被告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雖被告富邦媒體科技公司抗辯稱其於107 年 3月間接獲原告通知系爭商品有螢幕半殘影問題後,將系爭商品送交被告七竹公司檢測結果,系爭商品並無損壞云云,惟被告未能提出系爭商品經檢測無問題之證明,復參以被告七竹公司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所述,被告七竹公司僅係以一般正常操作平板電腦之方式測試系爭商品有無螢幕半殘影問題,並未操作系爭軟體進行檢測等語,則被告七竹公司進行之檢測是否確實?
其檢測方式正否符合標準作業程序?實非無疑,且原告當時既有反應其係於操作系爭軟體時發現系爭商品有螢幕半殘影之問題,則被告七竹公司未操作系爭軟體,難謂已就系爭商品進行全面之檢測,故被告七竹公司宣稱系爭商品經檢測並無問題云云,尚非可採。況系爭商品最終經送請訴外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結果,確實有主螢幕顯示不良之問題,有該公司107 年11月20日出具之報價單附卷可考,核與原告於保固期限內初次及保固期限過後歷次反應系爭商品有螢幕半殘影問題相符,足認系爭商品於交付原告時確實存有螢幕顯示問題之瑕疵,致影響系爭商品之價值及通常效用無訛,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359 條之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富邦媒體科技公司返還原告已交付之買賣價金1 萬6,400 元,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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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提供廣大的消費者經驗,經歷從消保官到法院結束8個月左右的戰鬥,如果從商品瑕疵通知算起到結束14個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