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533q wrote:不平等的契約與法律有抵觸時,以法律為優先契約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 既然你引用了我的文所以回覆一下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平等的契約不成立只有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不成立前面已經有大大回覆了若要完全解除契約除非消費者能證明商品無法達成其廣告所宣稱之內容這是最好的方法但若是廠商證明商品可以達成那就是消費者的問題了
jack185 wrote:到目前為止,都只有P...(恕刪) 問題到底是你不會用它用蛋糕,或是它本來就不能做蛋糕?除非它有宣稱可做蛋糕但結果是不能做,要不然問題都是你身上又不是機器本身有問題都用過了還讓你退我覺得已很棒了,差價就當試用費吧那七天是鑑賞期不是試用期,不是讓你用爽再拿來退的
麵包機做的蛋糕與麵包店的蛋糕很不一樣是事實。這是因為受限於麵包機的功能。樓主用了不喜歡要退貨理由非常充分。這種狀況再怎麼爬文也沒用,一定要親手做出來或親自嘗了別人做出來的麵包機蛋糕才知道。台灣這種普遍規定退貨品必須全新未使用的狀態實在沒有道理。東西沒用過怎知道不合用? 在歐美退貨沒有這種不合理的規定。當然像是電腦軟體以及CD/DVD這種東西除外。接受退貨絕對不是商家的損失,因為對於退貨越爽快的商家,消費者因為覺得有保障而越願意跟他消費。長久下來所增加的業績會遠大於偶而退貨造成的損失。話說回來,麵包機製作出來的蛋糕應該是比較實比較乾。為什麼會是糊糊的呢? 是材料沒有放對嗎?
如果在合約內明訂使用過要收XX%的回收整新費用...那麼廠商就麻煩了...因為我也可以在七天內給他努力用然後退貨,結果退回去的機器狀況已經不佳但因為廠商明訂只收XX%,所以我只需要付XX%這樣也不合理...所以很多高價位的產品是要看機器退回的狀況再決定費用多少!!樓主等吧,如果到時費用不合理就再據你的想法去爭取囉...反正你也用了,也知道不好用了~麵包機做蛋糕...這讓我想到日立的水波爐,就孫小姐代言那台廣告上的牛排跟麵包都超好吃的樣子~~~回家我如果拿在超市隨便買的牛排,但機器做不出廣告那樣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廣告不實呢!?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