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這封信的解讀是:1. 台灣的法規不需要比其他國家嚴,跟隨其他國家的制度就行。那麼到底是跟隨哪個組織或國家? 怎麼不跟隨最嚴的以色列啊?※美國在攸關人體安全上的法規幾乎全面低於歐盟的要求標準,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手機的電磁波安全規範,美國和歐盟要求的 SAR值差異不小,原因是圖利財團。2.現在台灣的法規就是如此,你拿我沒轍,我就不改。3.有本事去推動民眾的共識,給政府造成輿論壓力啊,看你有多少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