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185 wrote:
事由:本人於民國10...(恕刪)
簽名....看後續.
jack185 wrote:
2.
電器使用過後,"能不能退",與"應不應該退"是兩碼子事。
前項是法律規定,這方面由消保官認定,
感謝各方熟稔法律的大大提供意見,
不過,最後的判定應該不是爾等說了算。
後者是道德觀,各位可以依廠商會賠錢(東西不能再賣,形同損失),
或消費者應有監督產品的精神(健全買賣雙方正向發展),都OK。
jack185 wrote:
3.本人是否是"奧客",嗯,這個就真的是您說了算,我沒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