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肆的精靈 wrote:
消費者:老闆你們麵包機有問題。
老闆:什麼問題啊。
消費者:我按照食譜做,怎麼做不出蛋糕啊。
老闆:哦!那只是給你們參考,做不出來不是麵包機的問題。
消費者:啥?我按照你們食譜做,你說不是機器問題?
老闆:你只能說是配方有錯誤,機器是正常的。
消費者:我不管,我要退貨。
老闆:不行哦,你已經用過了,我要怎麼賣給下一個消費者。
消費者:不是有7天鑑賞期。
老闆:是啊,但不是給你試用期,需要完整包裝,無㗇嗤。
消費者:不管,我要投訢消保管。
老闆:那你決定吧。
以上情境是我夢到的,誰對誰錯呢?
我上次去吳寶春的麵包店,
買了一堆麵包,除了冠軍麵包: 酒釀桂圓,
其實有幾款,咬一口就後悔...我覺得是地雷...好想退...
放肆的精靈 wrote:
消費者:老闆你們麵包機有問題。
老闆:什麼問題啊。
消費者:我按照食譜做,怎麼做不出蛋糕啊。
老闆:哦!那只是給你們參考,做不出來不是麵包機的問題。
消費者:啥?我按照你們食譜做,你說不是機器問題?
老闆:你只能說是配方有錯誤,機器是正常的。
消費者:我不管,我要退貨。
老闆:不行哦,你已經用過了,我要怎麼賣給下一個消費者。
消費者:不是有7天鑑賞期。
老闆:是啊,但不是給你試用期,需要完整包裝,無㗇嗤。
消費者:不管,我要投訢消保管。
老闆:那你決定吧。
你說法完全錯誤吧
食譜上的蛋糕也有人做出來,前面也有照片
是他想做"其他的蛋糕"但是無法做(食譜也沒說可以做,廣告也沒說可以做,沒有任何人說可以做)
產品有沒有瑕疵,法律上瑕疵的定義
民法§354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此案不構成瑕疵要件,亦無退款之道理
以鑑賞期的概念來看,消費者保護法包山包海,還針對民法259條對消費者不利之條款還無效
退貨依法有據嗎??還是請專業律師來看吧,我認為是可以退貨的,這牽扯到道德問題而已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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