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加起來價值超過500。然後全加起來超過500算1份禮物,不懂哪邊違例,是否可提出是違反哪條規定?再說不管送什麼,都一定會有人會失望,送現金最實在了。你說是不是阿??黑色小k wrote:設計類型,文創類型的...(恕刪)
aaa770924 wrote:全部加起來價值超過5...(恕刪) 呵呵~是呀,講白一點,現金的確是人人愛呀XDD所以實用的定義真的太廣泛了XDA大跟您說聲抱歉,可能是我誤會官方的意思了【價格不足:禮物價格即使剛好500元也OK,請附上發票以證明其價值。請勿用一堆贈品、陳舊商品等包在一起當禮物。】官方只說禮物價格$500,並且沒說單一禮物價值要500元,且只說誤用贈品包再一起,沒說不能用多數禮物湊成500元。我誤會成單一禮物要500元,並不能用多數禮物湊成500元。想說上次有很多網友都抽到低價商品湊成的禮物,將心比心,如果是我抽到我也會頗失望地說>"<只是加上聖誕老人審查機制,聖誕老人會自行判斷該禮物,所以禮物合格與否就交給聖誕老人自行判斷拉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