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usame wrote:2014-06-25...(恕刪) 很多東西因為比較少見很容易淪為商人宣傳的工具其實這也無可厚非必竟少見本身就是個噱頭不要傻傻把"少見"跟"更優良"及"更耐用"畫上等號就好
H連打 wrote:很多東西因為比較少見...(恕刪) 因為這種說法似乎快變成台灣商家的"共識"說法...我之前都算是被誤導, 理解為標準貓底都是絕版品...結果看到越來越多新的靴子, 貓底根本是無限量的變成基本搭配, 所以我才開始去求證而且最有趣的是, 標準貓底的耐磨度, 使用者普遍都是比其他底都還不耐磨, 現在卻慢慢出現很耐磨的商家說法....費紳爺 wrote:L大,不要亂錯怪人家...(恕刪) 你這樣搞不好會引起新的風潮...人人都戴dead cat bounce鑰匙圈話說, 我原本還想說乾脆海買10個貓底來向翅膀店致敬一下
loveusame wrote:因為這種說法似乎快變...(恕刪) 支持L大買10個 dead stock 版的喵底而非 dead cat bounce 的喵底. 現在出現的喵底 AKA 復刻喵底. 形像神不像.
loveusame wrote:2014-06-25...(恕刪)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刑法: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廣告不實是指廣告的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差異難被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分辨,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而判斷標準是以消費者之角度觀察,一般商品或服務以一般大眾於一般消費行為時所會注意者為標準;專業性產品則以相關大眾於一般消費行為時所會注意者為標準。一般商品如食品、日常衛生用品等,而專業性產品如靴子、鞋子等。另外須注意業務員於銷售過程中所提出任何對於產品功能與性質的介紹,在實務上亦認為屬於廣告,因此若業務員對於產品功能與性質的介紹與產品實質不符時,將可能構成民法的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應對交易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