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erdchen wrote:就我觀察的結論,JB走銷售或是退貨的流程有很大的問題...然後到台灣翅膀店拿到代理....是不是發現有些事情很像呢? 沈萬三不是也有在這棟樓裡出現過?既然大家都認為永遠之翼的說法不可信,不如把他請出來好好說明一下。
KMSW wrote:沈萬三不是也有在這棟...(恕刪) 其實我覺得買鞋子就是三個角色的事---廠家代購(代理?)消費者---講難聽點,英文好一點,也是可以直接連絡到廠家,然後去訂購鞋但就要有那個屁股可以自己處理後續(例如遇到鞋子QC很差的狀況..)透過代購或是代理,我想收的價格和給的服務要有對等性...不然也不會吵的滿城風雨吧...當然像某店這種透過假開箱的方式來推銷這鞋..至於請誰來說明,那也要當事人肯說明對吧不然就是像L大這樣需要請法院認證了
loveusame wrote:本胖院聞其詳 那是時...(恕刪) 釋字第 509 號:...,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l大認為該店家利用多個帳號來進行宣傳與護航。分身帳號已經被01認定為事實。剩下問題是這些分身帳號與店家之關聯性該如何被證實。這是需要更多細節的部份(2014/03/21 loveusame打擾了 小弟目前在...)不管怎樣,退一萬步來說,根據這些分身帳號的過去行為來做推論並指控店家,在法律上已經是佔得住腳了,l大已經做了該有之查證義務。因為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與這些查證事實,其推論不可謂不合理
KMSW wrote:沈萬三不是也有在這棟...(恕刪) 他應該算是JB的救火隊 aferdchen wrote:其實我覺得買鞋子就是...(恕刪) 是阿, 其實就真的那麼單純而已, 不知道為何都會搞成這個樣子...totoTOO wrote:釋字第 509 號:...(恕刪) 噗, 專業的又來了, 能否順便補一下誣告的形成要件呢?另外那個關聯性, 可能得請教R大, 他是個關鍵人物呢
第 310 條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我想店家應該是以310條第II款提告,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足以毀損(店家)他人名譽。#509"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意思就是該店家要以誹謗罪告L大的話,釋字509可以給你當靠山,因L大所提出的店家利用分身帳號替自己店家打廣告、護航等等,已經過IP比對的確可能有分身帳號情況,所以這點就是指"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首先要有"故意",白話就是:明知道是非事實或者虛構的具體事件,但還是向機關提告。以及要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者是懲戒處分。
sugerpinny wrote:第 310 條 I...(恕刪) 好專業 +5所以意思是說,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能易科罰金??totoTOO wrote:看來l大似乎已經掌握...(恕刪) 基本上我都交給01官方了, 但是官方似乎不喜歡將全部資料看成一個事件的前因後果,所以...如果上法院, 如有需要, 我想法官應該是會傳喚一些關係人說明,有沒有人要補一下, 在法庭上作偽證, 該當何罪?? 我也來個退一萬步來假設好了, 六度分身們的一致都顯示出對於鞋靴, 利用saphir產品的保養技能, 也算不是一般民眾所能展現的相對專業程度與知識, 鄉民們去參觀翅膀店的時候, 總該會遇到老闆還是店員在處理靴子吧? 當然啦, 用自己私人的靴子用頂級saphir, 用客人的靴子會不會用其他品牌?? 這又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我的意思是說, 除非翅膀店從今以後, 謝絕客人參觀他們處理鞋靴的過程, 不然, 總有一天還是會被認出來...不然來個"無限期支持永遠之翼遭受L胖誤會IP事件", 看看有沒有鄉民要去聲援店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