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律上保護消費者的條文就必須了解
由於網路購物不具備實體店面
買方無法觸摸或者檢視商品等細節
所以法律保障消費者於網路購物
「收到」商品起算七日之內可以「不具備任何理由」退換貨
七日期限以「收到」商品的日期開始推算
「不具備任何理由退換貨」就是不需要具備任何理由
另外補充一點
退換貨的運費應由「賣方全額支付」
因此如果遇到需要退換貨的時候
賣方要求買方支付運費
買方有權力拒絕支付
這是法律對於消費者的保障
也應該視為賣方的風險之一
這是小弟所知道的部份
提供給大家參考
至於如果是面交而非掛號郵寄的部份
就請知道的大大補充
如小弟有說錯的部份也請大家交流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