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Arthur7411大55DSL是DIESEL的副牌品質當然不錯,但Diesel可能還是稍好一點,但55DSL也相對便宜一些, 款式都滿年輕的.至於個紋襯衫, 很多品牌有出您可以試試看River Island, Topman, 不然就ZARA囉 XDArthur7411 wrote:誰說單穿格紋襯衫代表...(恕刪)
CRE8 wrote:Dear Arthu...(恕刪) 原來是Diesel的副牌阿,第一次知道....。這樣在挑尺寸的話,完全比照Diesel嗎?小弟也知道有很多牌子有出格紋襯衫,但是合呼我胃口的很少,因為個人偏好花花綠綠的,像是就是那種一不小心就會變成台客那樣的
tubjiksl wrote:這種襯衫uniqlo...(恕刪) 大大你沒看清楚喔,我是對55DSL的"褲子"有興趣。襯衫我是想找類似ASOS的,所以當然從ASOS抓圖過來讓CRE8大大看看有沒有類似的。我也知道uniqlo甚至handten、net...等等都有出這種"類似"格紋襯衫,但是不外乎格紋的顏色搭配、樣式不是有點平凡或是雜亂到沒有一個統一性,當然啦,以上都是我個人的審美觀拉~。這唯一的兩件也是從asos裡所有的格紋襯衫中,我看起來最有感覺的。
Arthur7411 wrote:大大你沒看清楚喔,我...(恕刪) 我只是記得uniqlo有出過花色、編排完全一樣的襯衫= =,既然asos網站裡的你看不上眼那uniqlo更不用說了,果然這類品牌還是比較適合窮人的我,一件襯衫要五千塊以上我買不下去。
tttccclll wrote:原文中我使用的為理工...(恕刪) 講到法律我就要來發聲一下樓主有沒有去看過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沒關係我貼給你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在網路上誹謗他人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分享穿搭可以被砲轟成這樣~我想也是01上首遭吧有自信是好事,但是不要過剩樓主的穿搭真的很普通,沒有必要自我膨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