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意見本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定有明文。查某商號設有網頁,並於該網頁張貼消費資訊,該消費資訊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廣告,洵無疑問。職是,某商號與消費者間西服訂製契約(買賣契約與承攬契約之聯立契約),某商號所負義務自不得低於渠廣告之內容,合先敘明。民事法律關係分析:一、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某商號於廣告中,聲稱該店之訂製西服,係全手工製作,若有以成衣套量修改者,自與其廣告內容有所扞格,是以其廣告非不得謂以欺罔方式,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因受詐欺而為買受及定作之意思表示,相對人自得依前揭民法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惟此形成權之除斥期間為發現時起一年(民法第93條)。次按民法第114條規定,買賣暨承攬契約既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相對人就已付之價金及報酬即失法律上原因,相對人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近期實務見解認意思決定自由屬人格權,此權利受侵害者非不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因不實廣告陷於錯誤,而有意思決定不自由之情事,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損害賠償,至損害賠償之方法按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項,買受人即定作人得請求以給付金錢即已支付之款項方式為之。(侵權行為短期時效為發現時起2年)三、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本件某商號所為之給付,難稱合於契約本旨(依傳統西服訂製標準),相對人得定期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給付已無利益者,相對人得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於解除契約後得依民法第259條請求返還價金。四、瑕疵擔保部分,因西服價值、適於使用、通常效用之標準容有爭議,於本類糾紛中,雖得主張,惟於訴訟上似難使法院為有利消費者之心證。
版主可以跟我說怎麼聯絡到這個爛人嗎?? 他之前找我們西裝訂製店幫 牠 代工做西裝,還欠我們2萬多的貨款還沒給!!電話打了也都故意不接,我也想趁這個機會跟他討一下貨款的錢,謝謝~還有他根本就不會做西裝 都是外發找人代工的,找這種人做西裝 不如找我們這種專業師傅訂做都比他厲害!!MIDAP wrote:前言:讓大家久等了因...(恕刪)
FLY-SKY wrote:但某些人就作賊心虛了...你能說什麼?到底是誰非理性呢?亦或是王同學已經滲透進來了!!王同學你說是不是?再繼續玩這種檢舉刪文鎖文的遊戲,我就把來跟我兩次裝熟套話的 你那相好的資訊發佈出去了唷......(恕刪) 鄉民們好期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