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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視眼鏡大家都是在哪配呢?眼科還是眼鏡行?

soziwow wrote:
報告 大大我去過 台(恕刪)


瑞凡

眼醫是看眼睛

驗光師是驗光

驗光當然是比較專業

當然醫生也有修一點驗光學分



可以請眼醫出來現身說法究竟誰比較專業
lee15wen wrote:
瑞凡眼醫是看眼睛驗光(恕刪)

回11樓 是眼科隔壁都有合作的眼鏡行裝潢還合在一起就是互通走道 這樣可以算一起開的吧 醫師都會說眼鏡去那配 但那邊都價格昂貴 所以我才以為是不是眼科開的 兩間開頭名子還是一樣的xx眼科 xx眼鏡行

回7樓 原來可以到眼科拿到處方箋,在去眼鏡行配 價差很多 下次我會試試看這個方法 可是不是拿處方箋要自費350元網友說的 才可以拿到眼科處方箋 讓你去找便宜的眼鏡行配
謝謝問題有點說
coollo123457 wrote:
拿處方箋要自費350元網友說(恕刪)

我碰過!
醫師說像出醫院証明一樣也要花錢。
有的要看二次才给!
Mystique Hsiao wrote:
簡單整理出我配鏡店家...(恕刪)

lee15wen wrote:
瑞凡眼醫是看眼睛驗光(恕刪)

我去過 台中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眼科,新竹臺大醫院眼科,林口長庚醫院眼科
驗光檢查:林口長庚醫院專業度第一 有不少專業的儀器在使用
其他的感覺是醫專/護專的實習生在操作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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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說 眼科醫師驗光比較厲害嗎? - 請細讀上述我P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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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驗光師的程度有高有低.....高的是有中山醫學大學/ 亞洲大學/大葉大學 視光學系學士畢業的文憑。
低的就不用談。

--------------網路文 分享一下 ------------------
Note: 這是Dr 鄭宏銘 在2008寫給立法委員的。或許台灣現狀有變也不一定。

Nov 26, 2008 鄭宏銘
首先介紹我自已。我在1966年台灣大學畢業,服完一年兵役後即赴美深造,取有PhD (生物科學) 及OD(視光醫師)兩個學位,1974年起即任職於哈佛大學醫學院,一直升到眼科副教授。1997年應邀到新加坡眼科研究所任教授及研究主任。1998年回到波士頓後從事臨床工作迄今(附上履歷一份存證)。

  一般在美國和加拿大,專業博士學位,像OD(視光醫師), MD(醫科醫師), DO(整骨療法醫師),DMDDDS(齒科醫師)都是學士後的學位。在亞洲,這些專業,除了驗(視)光師之外多是學士程度。亞洲的驗(視)光師教育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香港的視光師多從香港理工大學畢業,有BSc學位。在中國,視光是醫學士之後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在新加坡,視光師要在新加坡工藝學院 (Singapore Polytechnic) 完成3年學業。但最近也開始升格為BSc和碩士水平的訓練。因為 Singapore Poly 不是大學,所以業者還得到外地進修。從01/01/2008開始 ,所有的視光師和光學師都需要資格考試及登記,才能執業。

  除此之外,在日本,醫院、診所內正式驗光乃由ORT (orthoptist) 執行。ORT之訓練與台灣的現行視光師訓練課程相似但不雷同,ORT事實上是為眼科醫師工作的技術員。如同台灣,在日本售賣眼鏡是商業行為,現行法律並無管理驗光師條例。雖然如此,隱形眼鏡裝配仍然由(非觀血性,即不做手術的)眼科醫師執行。

所以要從這些模式中選擇最適合台灣國情的一種並不太容易。可能最好先從與眼睛保健(eyecare) 相關的各種職業的職責定義開始討論。

依國際標準,eyecare從業人員大致可分成六個水平 (6 levels),分別描述如次:
Level 1為一般光學師 (或 Dispensing optician),負責磨鏡及製造眼鏡,也能出售(但不能裝配) 隱形視眼鏡。
Level 2 即驗光師。除Level 1職責外,還可以測量眼睛之屈光誤差,並且可以使用光學鏡片校正,而且可依醫師處方裝配隱形眼鏡。
Level 3 是一般視光師 (general optometrist),也是英國系統下的 ophthalmic optician;除了屈光測量、配鏡(包括隱形眼鏡)之外,負責眼晴健康檢查,或散瞳或不散瞳,以確定眼晴有無疾病。如果發現疾病,病人要轉介治療。
Level 4 是為視光醫師 (optometric physician),除一般視光師職責之外,還做眼病醫學治療,以及一些小手術。
Level 5 乃是一般眼科醫師 (general ophthalmologist)。職責與視光醫師類似,但能操作手術,如一般白內障摘除。
Level 6 是眼科的再分科專家,他們的手術技術訓練遠超一般眼科醫師,處理的眼病也更為複雜及深入。

  Levels 1和2的組合即目前台灣的驗光師。美國僅有Level 1, Level 2並不存在。

Level 3是台灣目前的教育水平--即4年大學教育後的視光學士。這個水平的職責應與美國30年前的 OD相似,但目前北美的 OD在職業上己進展為視光醫師,即 Level 4的 optometric physician。主要促成原因是近年眼科知識的大爆發,再加上業者在各州立法上極大的努力。所以在很多州,Level 4職務己與 Level 5 相當,僅專業上略為不同。

Levels 5和6事實上是傳統的眼科,但由於眼科研究的巨大進步,例如取代白內障的各式人工晶体,許多不同的雷射屈光外科手術,更多的網膜治療法(舉例來說,黃斑退化和糖尿病導致網膜病變的 anti-VEGF治療)。很多 Level 5 醫師必需更上一層樓,轉為 Level 6,更為專科化。這也是一般世界潮流。

  從公眾健康的觀點來看,特別是人口逐漸老化的社會如台灣,由 Levels 5+6眼科醫師來照顧全台灣所有的眼睛病人,並不切合實際。因為這不是單純的醫師對人口的比例問題,而是專科人員訓練的足夠性及適當性的問題。

我們可以看看一項最近的研究報告,在台灣,白內障患者構成總計41.7% 的低視力病人(見Hsu WM, Cheng CY, Liu JH, Tsai SY, Chou P. Prevalence and causes of visual impairment in an elderly Chinese population in Taiwan: the Shihpai Eye Study. Ophthalmology 2004;111:62-9)。比較之下,日本在1989年是15.6%,但到2004年時已經降低到3.2% [中 江公祐,他:厚生の指標1991年7月,厚生労働科學研究費補助金難治性疾患克服研究事業網脈絡膜萎縮?視神経萎縮に関する研究平成17年度総括分擔研究 報告書( 2006年)]。所以在台灣因白內障失明的比例委實太高,按照任何標準,都是無法接受的。換句話說,台灣的眼科人力並不符合需要。合理的策略就是鼓勵 Levels 5+6 醫師們努力開刀治療白內障,其他眼病醫療,如無法全面照顧,則應由Level 4 醫師執行,這樣眼病治療才能真正普遍化,這是北美洲眼睛照顧從業人員自然演變的方向,也是一般世界潮流,似乎可作為台灣針對眼睛照顧從業人員立法的參考。

  台灣需要不同層次的眼睛照顧從業人員,可以用另外一個例子來說明。以我所知道的台灣的眼科診療現況而言,眼科醫師面對多數病患,基於診療時間限制,是無法對每一位患者作詳細的眼晴健康檢查及屈光狀態的檢測和矯正的,因為這種詳細檢查一般約需要半小時以上,如果需要用鏡片來矯正屈光狀態所需的時間更久,然而現況是病患事實上沒有接受眼科醫師親自檢查那麼久的時間,醫師忙不過來,結果一些業務只好委託護理人員幫忙,讓眼睛的醫療品質大打折扣。如果有針對不同層次眼睛照顧從業人員的立法,上述的Levels 5+6眼科醫師可以有時間精進眼睛疾病的治療和手術,一般的眼睛照顧和治療交由Levels 3+4的視光師或視光醫師來處理,即可彌補目前眼睛的醫療品質的缺陷,對於提升全民的視覺健康,會有很大幫助,這也是北美洲自然演變經過30年的成果,台灣的眼睛照顧可以有機會不需要耗費30年時間才達成這樣的照護品質,端賴現在的立法委員們審慎考量。

  其次,我還是要再一次不厭其煩的進一步說明台灣針對眼睛不同層次的照顧從業人員立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在眼睛照顧先進的國家中,對於兒童的視覺健康不只是觀念到位而已,而且立法規範也到位,並且更是在實際執行上到位的。有些國家和地區的學童是必需要取得視覺檢查結果才能註冊上學的,這樣的規定看似嚴苛,不過的確是保障兒童視覺健康的有效方法,特別是有些兒童眼睛病理狀況是需要即早發現處理,才能保障視力不致於惡化,另外有些兒童有眼睛屈光問題或是散光問題,需要大量的衛教並且定期評估問題狀況。以國民健康局資料而言,台灣小學生一年級近視率為19.6%,且7至8歲是台灣學童罹患近視的高峰期,如果有視覺照顧專業從業人員以特約或者甚至是長期駐校的方式介入,給予大量的衛教並且定期評估,將會有立即而明顯的改善。要求眼科專科醫師長期駐校並不可能,而且也人數嚴重不足,而要求目前學校護理人員經過短期訓練做好這項工作也是不可能的。台灣如果有決心透過立法保障兒童的視力健康,應該借鏡先進國家的經驗,儘速把前述的Levels 3+4的視光師或視光醫師制度建立補足,不應該讓這一代的學童視力被犧牲掉,要等到自然演進30年後,台灣的視覺照顧才達到目前北美洲的水準。

  所以在台灣成立一個世界第一的,整合性的eyecare系統,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全靠新的立法。對於眼睛照顧專業人員的工作範圍,也就是專業人士的執照許可,應基於教育上的資格來考量。我的提議是集合以上6個 levels,劃分為以下4個層次:

Level I:保有原 Level 1,即一般光學師。

Level II:保有原 Level 2, 即現驗光師。

Level III:從 Level 3 提升為 Levels 4或5。

Level IV:鼓勵原 Level 6的發展。

  至於這個系統的教育支援,我的建議如次:

Levels I及II 需完成與高中同等學歷的optician課程;Level II附加半年的屈光技術證明課程。

Level III 需有(1)在北美取得4年的學士後OD學位加一年臨床經驗;(2) 4年的大學部視光教育加3-4年的先進(碩士或博士)視光學位,或(3) 6年的醫科教育加1年實習醫師訓練,與2年的視光住院醫師經驗。

Level IV 需完成6年的醫學教育加上1年實習醫師,與2-3年眼科住院醫師及2-3年再分專科的 fellowship。

  在這樣各個層次清楚定義的系統之下,再來討論立法比較容易。舉例來說,新提的 [驗光師法]應該是[眼睛保健法]。新法執行後,所有業者應比照美國各州的state board,由與各業相關之board甄試及格後才能得到執照。甄試的標準及細節由各board成員決定,議成後再送立法院公聽通過。這樣,新法不會過於瑣碎,不會再引起細節上的爭論。

  其他如兒童眼睛檢查由 Level III人員處理,也不再是問題。至於近視及老花固然不是病,但也有的是系統疾病的先兆或顯示,這也自然需要由專員人員處理。民眾可以主動挑選 Level II或Level III為進入點,一旦進入系統,可以享受到最完善的眼睛保健。這應是立新法最大的前提。

鄭宏銘敬啟
soziwow wrote:
7至8歲是台灣學童罹患近視的高峰期,如果有視覺照顧專業從業人員以特約或者甚至是長期駐校的方式介入,給予大量的衛教並且定期評估,將會有立即而明顯的改善。要求眼科專科醫師長期駐校並不可能,而且也人數嚴重不足,而要求目前學校護理人員經過短期訓練做好這項工作也是不可能的。台灣如果有決心透過立法保障兒童的視力健康,應該借鏡先進國家的經驗,儘速把前述的Levels 3+4的視光師或視光醫師制度建立補足,不應該讓這一代的學童視力被犧牲掉,要等到自然




立意良善。但是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好幾年前 勞委會也說要比照韓國 日本 建立職業環境安全衛生。結果呢
我一看就知道 不可能,人家一年投入勞工的照顧。幾百億台幣。每年勞工受傷我就不要算。死亡的雖然不高。
但是補償或是企業雇主的責任確是很低的。勞工 替公司賣命 GG獲得的補償。遠低於 在路上被車 撞死或得的賠償。

學者的聽聽就好。政府的話,亞洲地區 聽過當作吹牛就好。反正台灣也非ILO成員。雇主不提供防護具讓勞工眼睛受傷。常態的事情。


驗光 眼科醫師都說 去找眼鏡行。或是可以寫信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中興醫院區。

我每三個月固定回診。來看眼睛小朋友佔50% 是老人40%。
soziwow wrote:
我去過 台中中國醫藥(恕刪)
說一堆

還是請台灣眼科醫生自己說才准


至於那位回國他只是把外國那套想讓政府沿用

問題台灣目前教育還是不同外國

配眼鏡人員不就是需具備Level 1.2.3即可?



眼醫師和驗光師受的學習教育是不同

就像醫生跟護士是不可能做一樣工作

所以就此打住不回文了
lee15wen wrote:
瑞凡眼醫是看眼睛驗光(恕刪)

回11樓: 眼科應該也有請驗光師吧 不然怎麼測視力 還是那不是驗光師
我驗光曾經去過 眼科診所、大醫院眼科、上光眼鏡、仁愛眼鏡、寶島眼鏡,以及幾家小間的眼鏡行。

個人心得看法是:
寶島眼鏡的驗光設備、驗光環境、驗光師技術和細膩度,都是最好的,驗出來的度數也滿準的,覺得可靠性最佳。
但鏡片的價格也比較貴一些,鏡片品質用料應該也比較好(標榜有雙抗鍍膜)。

最近去配鏡片的經驗,兩眼的近視和散光都是175度左右,仁愛報價1000,寶島報價1500,雖然寶島貴了一些但覺得值得,畢竟眼睛的健康不能馬虎。
coollo123457 wrote:
回11樓: 眼科應該(恕刪)

剛剛查了一下
台灣有分驗光師與驗光生
(有驗光師執照的應該會掛出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二類科:
一、驗光師。
二、驗光生。
前項驗光師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驗光生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驗光生特種考試:
一、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並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第 八 條 驗光師應試科目:
一、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二、視覺光學。
三、視光學。
四、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
五、低視力學。

第 九 條 驗光生應試科目:
一、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二、驗光學概要。
三、隱形眼鏡學概要。
四、眼鏡光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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