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為一個系統,有他相對獨立的運作邏輯,目前台灣法律系統的原則是不認為死刑可以化約環境(社會)的複雜度,亦即死刑並不能起到追求社會正義的目的。法律想扮演的是仲裁者的角色,但是這個角色有個前提: 那就是必須能讓社會接受他的仲裁,法律的邏輯必須和社會的邏輯建立耦合(coupling),否則無效。目前的情況是,這個耦合還很困難,兩者似乎並不在同一個層次共同演化,台灣的法律系統很明顯已經在和一個更大的法律或社會系統(以西方為主的社會和法律)進行耦合,但台灣的社會似乎還沒有進入到這個演化階段。
也就是說,台灣法律和社會系統之間的演化並不同步,還沒有建立起互相轉譯對方語言的能力和程度,死刑的爭議就是兩種系統的各說各話,彼此溝通的程度很低。台灣的法律、政治、社會、經濟系統是以西方為主的一個更大系統底下的子系統,換言之,後者是前者的環境,台灣這個子系統的生存離不開作為環境的大系統,大系統怎麼演化,你勢必要跟著演化,否則當兩者落差過大,子系統就不再有能力從環境中得到支持以持續生存,而最先反映這個趨勢的便是法律系統,因為法律具有一種優勢地位,可以直接改變社會系統的演化方向(比如一條法律的改變,便會修正一連串的行為),而相反來說,社會要改變法律就慢得多,並且法律系統的一般化符號媒介(symbolically generalized media)共通程度是最高的(亦即,改變法條的邏輯要比改變社會的邏輯容易得多)。
當社會絕大多數人不贊成廢除死刑時,他們必須面對一個很殘酷的事實: 你所要融入的西方社會廢除死刑(或正朝此方向做),這並不是一個無關緊要的小事,因為牽涉到基本社會邏輯的問題,亦即你要不要進入以社會契約為基本架構的國際社會秩序,如果不願意,那麼你等於就放棄了進入這個大系統的資格,社會契約是一個根本的世界觀,他是進入西方主流國際關係的通行證,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和俄國永遠進不去的原因!
系統間的演化只有兩種可能: 一是將異質性的系統(或結構)包含進來,那就是學習和溝通,一是排斥,那就是對抗(結局便是解消或被解消),台灣不可能選擇後者,此一子系統必須要進入與西方整個大系統一起演化的階段,否則台灣的現狀不可能保持下去,會重新退回到與整個舊的環境(中國)一起演化的命運,既然台灣離開舊環境已久,唯一的道路只能繼續這個已經走了數百年的道路往前演化,因此法律系統對社會系統的改造是必然的,而死刑的廢除也是早晚的問題,這兩個子系統越早建立起相互轉譯的機制(需要越多的二階觀察),彼此便能有更好的溝通,從而共同演化造就更多生存的機會,否則就會逐漸失去在世界主流體系中的地位,甚至最終走向被邊緣化到像北韓或伊朗那樣的地步。
這種系統間的演化和改造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死刑的爭議還會持續很久,不過終歸是會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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