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底、得」皆為一字多義,當讀音相同時釋義不多,如下︰
的(輕聲)︰一、表示所屬、所有的關係。二、同「地」。
地(輕聲)︰同「的」。
底(輕聲)︰表示所有的意思。同「的」。
得(輕聲)︰表示結果或性狀。
一九九四年國語辭典修正三版二刷中,尚無「地(輕聲)、底(輕聲)」同「的」之情形,所以相同是因「的」是「地(輕聲)、底(輕聲)」之原主,因而只使用「的」,亦是合理,因此「地(輕聲)、底(輕聲)」得(可以)還原為「的」。
於無聲音或無注音的詞句中「的」有三種讀音為一字多義,是何讀音在於讀者的認知,「的」之實用效率可剷除「地(輕聲)、底(輕聲)」之存在。
當今語音媒體的字幕中「地(輕聲)」已被濫用,多成為贅字,甚感做作,若還原為「的」並以適當的讀音搭配,才屬實在。而「底(輕聲)」沒被濫用,當不存在也無不可。
如以下三者之差別︰認真地考慮、認真考慮、認真「的(確實的)」考慮。
而「的」與「得」之間,只要「得(輕聲)」能用「得」的非輕聲讀音取代即可避過。
譬如︰「跑得(結果)快」,此言已把話說死,可用「跑得(取、能夠) (應該)快」取代,「紅得(性狀)發紫」,此言也把話說死,可用「紅得(取) (需要)發紫」取代。
上述情況「得(輕聲)」之存在,是多餘的。乃因「得(取、能夠)、得(應該、需要)」之詞非定論,而「得(結果或性狀)」屬於定論,有不容納其他「結果或性狀」的現象。
如果寫「她跑得(結果)快、她紅得(性狀)發紫、紅得(性狀)發紫?」話就活了,因她之外的結果或性狀,不一定如此,而加上問號並非定論,此乃讀音之差,語意偏差,一字之差,語意相差之事實。
以「同讀音」而言︰紅所屬或所有的關係而發紫,得寫「紅的(所屬、所有的關係)發紫」才是,乃因發紫為紅所屬、所有的關係之一,意即尚有其他未顯現的關係,如︰紅的發亮。
再者「得(結果或性狀)」所呈現的定論若有以偏概全之嫌時,用「的(輕聲)」取代「得(輕聲)」並不為過。因「結果或性狀」屬於「的(所屬、所有的關係)」的關係內。
如︰飛得(結果或性狀)很高,只是飛的(所屬、所有的關係)其中關係之一而已,很高不是唯一結果或性狀,故可用「飛的很高」取代,或可這樣︰飛得(可以) (應該)很高。
因此俺於它篇的文中,出現「得」時,其讀音絕對不是輕聲!
所以接觸「得」時,該用哪種讀音,和接觸者對其「字義」的認知有關﹔接觸「的」的讀音亦同理,如︰紅的(確實的)發紫、跑的(真)快、飛的(實在)很高、慢慢的(確實的)走。
因此俺於它篇的文中,無「地(輕聲)」只有「的」,然而「的」之讀音非侷限於輕聲。
一九六七年發行的黑膠唱片有首歌《情人的黃襯衫》前兩句歌詞為︰
「我的她穿著一件,黃顏色的襯衫。」
以上之「的」讀音為「的確」之「的」,因此可解讀為︰
我「的(可靠的)」她穿著一件,黃顏色「的(確實的)」襯衫。
由此實例可推演︰無聲音或無注音的詞句中之「的」,不見得是「以為該有的輕聲」,當「的」不侷限於輕聲時,運用其一字多義之一義,肯定能抹滅可有可無的「地(輕聲)」。
「的、地、底、得」同讀音時,詞性的次序參考,因忽略了其「字義」而設定了範圍,且眾說紛紜,並與其他詞的詞性設定也不一致,如︰「之」字義為「的」時,「之(介詞)」的詞性與「的(名詞、副詞、形容詞,助詞)」的詞性之一,設定不一致。
辭典內的詞性次序參考︰
的(輕聲)︰一、置於形容詞、名詞、 代名詞、修飾片語、子句、副詞後。二、置於句尾。
地(輕聲)︰用在副詞之後。
底(輕聲)︰用在名詞或代名詞後面。
得(輕聲)︰用在動詞、形容詞後面。
小四中文︰「形容詞+的+名詞」、「形容詞+地+動詞」、「動詞、形容詞+得+補充說明」。
某語言學家說︰「的」用在名詞前面。「地」用在動詞的前面。「得」用在動詞的後面。
以上詞性次序無統一標準,故曰眾說紛紜,因此顧此失彼的情形自當是參考就好。
再者辭典內的單詞有附加詞性,複詞並沒有附加詞性,乃因單詞所附加的詞性只是供參考而已,更多的詞性可依話術而生,複詞的詞性產生亦如此。然而詞性是語法規則內的一環,所以語法規則只是制定者的狹隘主觀,更多客觀的情況在語法規則之外。
譬如︰任何詞本身就是一種名稱,名稱屬於名詞。如︰用上了「地(輕聲)」則是形容一種動作的名稱,所以「地(輕聲)」可為名詞、形容詞、動詞。這個動作是用以表示句子的結構關係。不過!不使用「地(輕聲)」,句子也不會因此失去結構關係。
任何詞都可以形容(描述)出語意,所以可以是形容詞。如︰「得(輕聲)︰表示結果或性狀。」是形容一種定論的動作之名稱。所以可為名詞、形容詞、動詞。
再說大氣層內的萬物皆隨著地球的自轉而動,「詞」也是萬物之一,是實質的動,固可稱為動詞。若認為我這話兒過大,就看下面那話兒是否曉了。
任何詞皆因腦動、手動、口動等等,才會出現,不動就不會出現,因動而現之詞皆為動詞也,而動詞是形容某種動作的名稱,故動詞本身就兼具形容詞與名詞的詞性。
看那上面豐滿之例可見︰語法學家對於詞性的設定過於短見,所以有關詞性的設定確定都是多餘的!只要語意具備共識、事實、理性,則可站穩立場。
乃因於表達或理解思想時,關鍵在於語意,語意來至「詞」所包含的釋義,釋義須有共識才不會有爭議,而辭典內詞條的釋義(解釋文辭的義理、含義。)正是建立共識之用,然而單詞所附加的「詞性」只是因話術而賦予的屬性,屬性不是解釋文辭的義理、含義。
一九五二年有兩位語言學家合著的語法書中認為 :「的」兼職過多,負擔過重。而力主「的、地、得」嚴格分工。
有學者認為這樣做的好處,就是可使書寫語言精確化。
但上述「兼職過多,負擔過重。」之說偏了,精確化的成立在於無語病,因此書寫語言不夠精確化,所以該學者也就白說了精確化,語言學家與學者不該有此疏失才是呀。
其疏失在於認不清︰文字並不會兼職,也不會有負擔的情形,只有文字被使用頻率的多寡。而嚴格分工的說詞只會讓服從語法規則者增加嚴以律己的負擔。
譬如︰服從於將「的」嚴格分工至「地、得」者,都得負擔遵守語法規則的重責。
嚴格分工對於自由語法者,好比蛇多了四隻腳的負擔,因而只使用「的」會是輕鬆自在的。
再者,分工之目的,是為了減少被分工者的工作量。若以一種釋義為一個工作量,而目前辭典修訂本內「地、得」的釋義皆多於「的」之釋義,奇了!怪了!本末倒置乎?標新立異焉?為何讓工作量大者承接工作量小者的工作?書寫語言不該如此不精確呀!
因此唯獨清楚「的、地、底、得」的各種釋義並精確「的(實在)」表達語意,不要被語法規則綁架,才能擺脫文字間「的(確實的)」糾纏,以便達到使用詞時精確化。
說著說著我突然現身於先秦時代,並被稱為漢語學家,當下已知「的」此字,多是使用「之」代表,而「之」非只代表「的」,「之」乃一字多義。且「地、底、得」與「的」完全沒關係。
想到沒關係之字會被未來的其他語言學家變為有關係,現俺已搶得先機,不如與我發生關係以便沽名釣譽,再說頂著漢語學家的光環,總不能佔著茅坑不答辯呀。
既然目的已定,那要怎麼獻出依託答辯呢?啊!說溜了嘴,應該說是如何作文章來誘惑大眾跟隨呢?
嗯,「目的」的「的」音同「地」,可將「地」捉來分流,雖「地」於此時只有去聲,但要添加與「的(輕聲)」相同的注音也是輕而易舉,誰叫我是有影響力的漢語學家呢!
嘿嘿,不如把「底、得」也捉來一起湊熱鬧,並用分工概念來模糊事實也能讓分流的目的順暢無阻,再用「的」曝光率過高,唯恐使人誤讀其音當藉口,然後弄出文字遊戲規則,演出一場戲,反正未來初始的語法體系也是一場戲,我只是先加點情節而已,哎呀!露餡兒了!應該說是利用文字遊戲好讓未來性喜語法規則的同好跟隨,若跟隨者愈多,更能證實我︰的確是漢語學家呀。
「亂搞!」突然一聲斥喝,如暴雷驚耳!驚嚇中……驚嚇中是我!
原來是研究「的、地、底、得」之時,感覺負擔過重,因而有點暈眩,結果順勢打了瞌睡說,不想卻作了個夢。
想想這個夢竟是前人畫蛇添足後所產生的蝴蝶效應呀。
既已醒來,趕緊想些別的,以便脫離驚嚇後的惶恐。
說起蝴蝶效應(一個微小的初始條件變化可能導致一連串逐漸放大的改變,最終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其概念最早出現在老子(前571年—前471年)的原著中。
《老子》第一章相關內容︰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
無(沒有)名(表示概念的名稱)天地(比喻相差極遠)之(的)始(開始);有(狀況的正面存在)名(表示概念的名稱)萬物(一切物類)之(則)母(能有所滋衍的事物)。
沒有概念是相差極遠的開始; 有概念一切物類就能繁殖增生。
沒有概念像是蝴蝶拍翅膀,產生龍捲風後將地面之物捲上天空,與原地相差極遠。如︰沒有一絲警覺的概念,而遭變故則與原本可安逸的生活相差極遠。此乃蝴蝶效應之現象。
有概念也像是蝴蝶拍翅膀,一絲微風可以慢慢形成巨大的龍捲風,就像是一切物類在繁殖增生。如︰有一些警覺的概念,可安逸的持續享受生生不息的千姿百態之生活。此亦是蝴蝶效應之現象。
突然想到游董常鋪橋造路,救濟貧困,捐款行善。人不知而不慍,游董不也是持續做善事。談到「人不知而不慍」好玩了,這是來至《論語》所產生的蝴蝶效應。
有關《論語》的傳播中,有作者以詞性為主並大談其道,而詞性是語法規則的一環,所以這裡發生了另個蝴蝶效應,是由語法規則所產生。
單以「人不知而不慍」這話而言,能將「人不知什麼而不慍」內的「什麼」用其他合理的詞取代,皆合理。譬如︰禮貌、語法等等。
若是在詮釋︰「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人不知而不慍,不亦君子乎?」那麼「人不知」什麼呢?想想游董為何「而不慍」,應該能讓迷惘者恍然大悟。迷惘者是指探討「人不知」時,忽略了「學而時習之……不亦樂乎?」這段話的人。假如名學者也會迷惘,因而用詞性來迴避,那只會誤人子弟呀!畢竟自由語法是袤廣的,非狹隘的語法規則能比擬。
見聞有人詮釋「道可道,非常道。」時,扯上詞性而曰之︰
句中第一和第三個「道」是名詞,是指宇宙萬物的本原或本體。第二個「道」是動詞,其意是「說出」。「常」是指永恆的。
怪哉?被稱為完整的漢語語法體系於一八九八年才出現,比先秦文學,晚了二千一百年以上。詮釋原文時當以釋出白話文為主,為何用詞性喧賓奪主呢?莫非詮釋原文時缺乏自信,因而以詞性掩飾虛文?這是《老子》和語法規則所產生的蝴蝶效應。
我對於「道可道,非常道。」的理解是︰思想能夠有真實不變的道理,是特別的思想。
道(思想)可(能夠)道(真理),非常(特別)道(思想)。
詮釋時我不在乎該詞是名詞、動詞或其他詞性,只要該詞於辭典內的釋義能與前後文字契合,則取用之,完成後所呈現的語法是自由的,非遵守語法規則者能做到。
也因如此而讓不少遵守語法規則的大師級人物,於詮釋文言文時,讓清水渾濁了。
因而吾曰︰師之失,學之失。學之實,師之實。
(教師若失誤,學生則迷失。學習而堅實,榜樣是切實。)
話說有一條寫作金律為不用副詞。據悉是有人於一千多本的經典書和名作家的作品內,統計出各書的副詞數量,結果同樣於一萬個字中,使用副詞數最少者,獲得好評的書最多,使用副詞數最多者,獲得好評的書最少,因此寫作不用副詞成為寫作金律之一。
因為評判是以副詞數量斷定,因此和語法規則脫離不了關係。此為語法規則所產生的蝴蝶效應。
然而寫作時不理會語法規則,自然「的(確實的)」發揮自由語法也就不會刻意去避免使用副詞,若因此副詞數量眾多,還能獲得好評,才是好文筆,畢竟不是靠金律才得寵。
所以看官若能領悟「自由語法(自由講求語言構造合宜,音調優美的方法。)」的奧妙,肯定能讓思維增廣領域。
以上種種,乃因語法各有走向,遵守語法規則者會被侷限在語法規則內,易忽略個人的自由語法不是語法規則能束縛。
因每個人自從能表達思想開始,都有自己的語法習慣,成長中是否會入「語法(語詞、語句形成的規律。)規則」的囹圄,只在於個人意識或不得不的情況。
所以以自由語法為本,且不脫離共識、事實、理性,才不會讓語法規則縛手縛腳,更能清晰表達語意,並淋漓盡致「的(確實的)」抒發己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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