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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殺人回憶》兇手原型被確認,正義為何設有效期?
澎湃新聞記者喻琰實習生汪萌菲
2019-09-26 22:45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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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鑑定幫助韓國警方鎖定了33年前“華城連環殺人案”的嫌疑人,但根據韓國當時的法律,發生在2000年之前的殺人案件,追訴時效只有15年。
過了追訴時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逍遙法外?我國法律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對此,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刑法設立追訴時效制度“既體現了民眾樸素的報應情感,也體現功利性的犯罪預防。”
司法資源有限,更應打擊當下犯罪
法律為什麼要設定“追訴時效”?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表示,報應是刑法的基本底色之一,以血還血、以牙還牙是人類樸素的報應情感。在某種意義上說,刑法設置追訴時效制度限制了刑罰權,是刑罰的收縮事由,而不是刑罰的擴張事由。
羅翔說,報應主義是刑法設立的基本要求。基於報應主義,無論到海枯石爛,犯罪嫌疑人也要接受處罰。但是在這個目標的基礎上,還需考慮刑罰的功利性的追求,比如刑罰的經濟效果、懲罰的可能性、以及穩定既定社會關係和特殊預防等一系列需要。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網絡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周筱贇介紹,刑事追訴時效制度,是法治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存在的製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5年;法定最高刑為5至10年的,追訴時效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的,追訴時效為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
周筱贇認為,法律不僅有懲罰犯罪,還有預防犯罪的作用。依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再犯罪,就不再追訴,能夠對已實施犯罪但未被發現的行為人起到一定程度的警戒效果,有利於社會穩定,預防再次犯罪。如果行為人長時間不再犯罪,可以認為行為人已經悔改,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追訴時效和法定最高刑有關,就是考慮到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他說。
周筱贇認為,追訴時效制度的存在,可以實現辦案機關在效率和公平之間的平衡。犯罪行為發生後,隨著時間的流逝,有罪證據湮滅,如果任何犯罪行為都無限期的追訴,勢必造成辦案機關有大量無法解決的積壓案件,極大地影響打擊現行犯罪的力量。
羅翔也認為,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應當更多地投放於打擊當下發生的嚴重犯罪行為,年代久遠、特別沉重的案件在證據收集方面會存在難度。
韓國警方:將徹查真相
韓國京畿道“華城連環殺人案”發生於1986年9月15日到1991年4月3日,其間有10名女性受害,僅1人倖存。為了這一系列案件,韓國先後出動上百萬名警察與軍隊,搜查了2萬多名嫌犯,最終一無所獲。
據法制日報報導,按照韓國法律的規定,2000年以前發生的殺人犯罪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年。2007年,韓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其訴訟時效期被延長為25年,並規定2000年以後發生的殺人案件均適用25年的訴訟時效期。
該報導稱,2015年7月24日,韓國國會以199票贊成、0票反對、4票棄權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殺人犯罪案件25年的公訴時效被廢除。2000年以後的殺人案件都將永久被追訴,直到破案為止。
但“華城連環殺人案”最後一次犯案發生在1991年,根據此前韓國法律的15年追訴期的規定,全案在2006年4月2日終止搜查。該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因此逃過相應的法律懲罰。
2019年9月18日,據韓國媒體報導,韓國京畿道南部警察廳舉行記者會表示,警方通過DNA鑑定找到“華城連環殺人案”的嫌疑人。
9月23日,韓國警察廳長閔鉀龍出席記者會,表示儘管“華城連環殺人案”已過追訴時效,韓國警方仍將徹查真相。
過了追訴時效,即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可以逍遙法外?在我國這種情況是如何處理的?
周筱贇表示,在我國,《刑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如果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惡特別重大,即使過了20年,在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除了無限追訴期限之外,澎湃新聞查閱相關法律發現,我國《刑法》還規定了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周筱贇舉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2年11月15日公佈的指導性案例“丁國山(故意傷害)核准追訴案”,該案發生在1991年12月,並造成一人死亡,但內蒙古莫旗公安局未立案,並未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直至2013年12月嫌疑人被抓獲已22年。對該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月核准追訴。
前者建立在偵辦足夠積極,對案件投入的基本資源多,才有成本效益問題。再者有論點指出,犯罪者逃亡的過程需承受一定的壓力與痛苦,有限的追訴期仍可視為一種消極的正義。此論點亦是在積極偵辦的條件下才會成立,否則如同 Hsu 大所言,沒有被抓的期間仍是逍遙法外甚至持續作案。若是消極辦案,一則沒有付出什麼社會成本,不符合追訴期的精神;二則相當於縱容犯罪者。而在積極辦案的警察與司法體制之下,設定期限便相當合理,避免投入過多資源在難以解決且成效有限的案件。將資源集中在較有機會偵破的新事件上。
Lisa_Hsu worte:
所以不太相信“華城連環殺人案”之後沒殺人,只是檢警沒仔細查出罷了
效益方面的考量則應依據案件的嚴重性,譬如威脅不確定多數人的恐怖行動;罪行極為殘忍泯滅人性;針對執法人員的殺警奪槍案等。若能偵破得安撫廣大民眾以期滿足某種程度的報復心理,且嚇阻未來同類型犯罪等潛在效益。追訴期只考量辦案成本,將姑息重大犯罪且人心不安;只考量效益將忽視其他社會需求,都不是實質正義。
後者建立在時間可能造成證據或證詞的可信度下降。程序上,無論推理多麼合理,嫌疑人都有可能是被冤枉的,因此人證物證才是定罪的關鍵。然而多數微量跡證都可能因現場環境變動造成干擾。設想當案情膠著必須重回第一現場尋找新的物證;或是後來才發現的其他案發現場,如屍塊的其他部分被分批尋獲,時隔一個月、一年、一年以上,所採到的痕跡、纖維等可能已不是案發當時所留下;唾液、血液等則可能隨時間變質而失效。在此補充 DNA 與蛋白質在多數情況下都會快速損壞,通常只有部分片段保留可做為識別個人的依據,但不同人在某些片段的序列相同並非罕見。貝氏統計上當已知該樣本來自嫌疑人,分子序列吻合的機率為95%;反過來說當分子序列與嫌疑人吻合,樣本來自嫌疑人的機率則為 45%。其實 DNA 作為證據的可靠性並不高,因為實際情況都屬於後者(有興趣再討論)。當然,若所有的跡證都在第一時間被保存且分析,將沒有此問題。然而另一方面,人的記憶相當不可靠,即使再不受到刻意引導,也可能產生錯誤的印象導致證詞失真。特別是修改過的證詞,實際上能採信的程度也與法官裁定有關。因此就證據與證詞引發的的正義問題,應視案件實際調查情況而決定追訴期限。
追訴權
https://plainlaw.me/2017/03/06/time/
貝氏機率
https://whogovernstw.org/2019/03/07/tseminlin13/
證人記憶(一時找不到更可靠的資訊 正確性有待查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dEY7DH3pS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x9mNMnG9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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