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怕被告 拜託幫忙一下

由於本人之前在臉書看到一篇文章
文章內由於作者提到xx學校的學生一臉肥腸樣
然後我就在下面留言 說:
批評xx學校的學生 那怎麼不先檢討自己
自己也長的沒有很好看阿


這樣算公然污辱嗎? 會被告嗎?
2013-11-06 13:54 發佈

qqww9920q wrote:
由於本人之前在臉書看...(恕刪)


告不告在於原告

成不成立則在於檢察官
如果他要告是可以,但是成立部分應該很難!
原因在於你形容不是很好看阿!並沒有說到醜陋或不堪字眼!
除非要很低俗例如國罵等等,且有錄音或圖片等證據!
不然這要告應該很難成立,不過這是公訴罪!
要送就給他送吧,個人覺得很難成立!
但是如果他那間學校學生是XXXX的話,你又是那間學校畢業的!
你又有圖片,反而你成功機會還比較大!
qqww9920q wrote:
由於本人之前在臉書看到一篇文章.....(恕刪)

刑法第二十七章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為告訴乃論罪,刑法告訴乃論罪追訴期為當事人獲知此言論6個月內。
((民事則為兩年))

由於各檢察官觀點不同,網路推文產生持續論與單次發表論。
所謂的持續意思是,論壇或臉書為公開長期發布資訊。
但也有些檢察官的觀點是,這是單一發表的觀點。
因此,即使被駁回,還能夠被上訴更換檢察官重啟調查庭。
((因為我就是碰到這個案例))

我個人認為,即使刑事案件提告不成,民事可以拖很久的時間。
至於美醜為個人審美觀念,也就是主觀意見。

在這方面比較極端,如果真的碰到提告,可能要提出諺語:三腳貓,笑一目狗

之類的諺語,表明自己當初只單純希望發言人,刮別人鬍子之前,先刮刮自己的鬍子。


另外,台灣的檢察官絕大部分真的都是很冷靜的。

我在我自己的案子中,第一位偵查檢察官,看的出來我的緊張與恐懼感,並且在聽完我們雙方的供詞後,有在庭中稍稍提醒我供詞的修飾,讓我感動到快哭了。

後來對方上訴,換了一個女檢察官,一開始檢察官兇兇的(但是他很有氣質,是我的菜!我可以叫他正妹檢察官嗎?XD),然後他兇的讓我招架不住.......

畢竟我被店家告,正妹檢察官理當然認為我傷害店家的名譽,這非同小可。我也被急著哭了出來(畢竟還是學生,就被說賠償的天價!)

後來這位正妹檢察官他真的上網做功課(因為她在庭上說:我看很多店家都是要求被告寫道歉文張貼在網路上,而且在網路上道歉文還真不少)。提供我跟店家和解的路途。

可是店家雖說和解,但提出的價格實在是...嗯!總之和解破局,又回到這位正妹檢察官,她又傳喚我一次後跟我再一次確認供詞,但這次的對談中,我根本看到仙女!你懂嗎?又再一次離開偵查庭時淚崩了!

最後...仙女寫下不起訴書,而因為仙女超級認真的書寫不起訴的理由,對方上訴時被駁回............。

恩.........以上雖然有點誇大!

但再一次地說

"""審美觀是主觀意念""" 我覺得漂亮就好了!哈哈哈哈哈哈哈

百事可樂配大亨堡 wrote:
刑法第二十七章第31...(恕刪)


推經驗分享!!
不然一般人聽到要上法院應該當很驚恐...
我應該不會回應這種文,臉書上的朋友要都是認識的好友比較好,回應起來
會比較像面對面在聊天,還可以很認真的附和,慢慢來,要發一篇讓大家都
感同深受的文章,說實在不太容易,要多多培養閱讀的能力才好呢!

qqww9920q wrote:
告不告在於原告
成不成立則在於檢察官


提不提告 在於原告

成不成立 在於檢察官

有沒有罪 在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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